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施行

11.01.2017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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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做好《条例》实施的宣贯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宣贯工作方案、编印了《条例》单行本、编印了学习宣贯教材、组织了部门和企业的集中学习及培训班,多举措、全方位对《条例》进行宣传。开展“宣传周”活动,各级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燃气企业在各营业网点以横幅、气球、文字资料、媒体介绍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的了解和认识,分发燃气安全宣传单、宣传手册,增强居民安全用气意识。下一步,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结合“两节”确保燃气安全要求,将集中开展燃气市场整顿及安全检查活动。加大对违法建设、违法运营、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等行为打击力度,保护合法经营,依照《条例》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全面开展燃气安全检查,覆盖到每一个燃气企业,认真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督促整改到位。同时,按照《条例》规定,联合省工商局制定管道燃气供气合同范本,规范管道燃气企业及用户供用气行为。

  供稿/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