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地铁站台禁摆摊

22.10.2014  13:40

  在近日召开的省人大十五次常委会上,将审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6章103条,明确禁止在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疏散通道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禁止从事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禁止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人员组织生产;不允许隐瞒或者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等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没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持资格证上岗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识别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并严格考核。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没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危险作业场所禁止设在居民区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符合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居民区。应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禁止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和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在宾馆、商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禁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禁止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地铁站台不能设商业场所

  禁止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安全的物品进入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及乘车。车站工作人员有权对地下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城市地下经营和轨道交通(地铁)运营单位进行了特别规定,地铁站台及乘客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遇有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增加运力或者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线路运营,撤出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