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局推行“十个严肃问责”

18.06.2015  11:28

  黑龙江日报讯(记者曲静)16日,黑龙江省工商局出台《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努力营造5个优良环境,要求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贯彻落实。

  《意见》共制定了5个方面23条具体措施。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约践诺的信用环境;提高服务效能,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协同共治新机制,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从严教育管理干部,营造“马上办”的政务环境等方面全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造优良营商环境。

  同时,黑龙江省工商局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人员将实行“十个严肃问责”,依法依纪从严从快查处:对接待群众办事脸难看、话难听,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形象恶劣的要严肃问责;对工作不作为,受理企业和群众问询不履行首问负责制、不一次性告知清楚和完整,让办事人多次往返的要严肃问责;对公开承诺事项不兑现或公开承诺时限内未按时办结的要严肃问责;对企业、消费投诉不及时受理,或及时受理但办理缓慢、推诿扯皮、不及时回复的要严肃问责;履行业务指导监督职责不到位,职责范围的工作推、挡、拖、躲,在位失职,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失职失控、影响恶劣的要严肃问责;对涉企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无力解决,却不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的要严肃问责;对工作中乱作为,违规检查企业,企业有举报的要严肃问责;对随意执法、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严肃问责;在公务活动中掺杂个人私利,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对监管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或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的要严肃问责;违反公职人员“四个一律不许”规定,插手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要严肃问责。一经查实,要对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并视情节先免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严格依法、依纪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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