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提出养老院建设“十大标准”

27.07.2014  11:25

  我省提出养老院建设“十大标准

   收费大众化服务订单式

   □本报记者郭铭华

  机构养老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也是各级政府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托 底”养老服务的基本依托。当前,各地把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作为实现“老有所养”民生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程,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推进建设力度,使全省机 构养老床位数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但由于目前国家和我省尚没有一个比较全面的建设、管理和服务规范,使得各地在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盲目性 和随意性。

  近日,省民政厅就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提出“十大标准”。根据要求,我省每一所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选址要考虑生态环境、交通便利,要有健身、医疗用房等基础设施,机构内植被覆盖率要达到40%以上。同时,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要大众化,要为老年人提供宾馆化“订单式”服务。

   ——交通便利方便入住与探视

  各地要根据当地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在城市规划建设好老年福利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等不同层次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农村 规划建设好与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的县级中心敬老院、区域性乡镇敬老院和村屯级“五保家园”,满足城乡老年人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每一所养老服务机构 都要力求达到“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入住与探视。

   ——最好建于公园(植物园)附近

  养老机构选址应尽量满足以下条件:植被覆盖率要高,最好建于公园(植物园)附近;在地势上尽量选择背风、向阳之处,并要尽可能远离噪音或者能够有效隔离、降低噪音;能够有效利用自然条件增强冬季保温效果;地势地貌平坦,方便老人行动和健身。

   ——要有健身房并使用彩色标识

  养老机构在建筑用房上合理配置好老年居住用房、健身活动用房、医疗用房、公用服务用房等,在疏散及通行无障碍设计上,科学设置养老建筑通道的扶手、无障碍设施等,配备好老年人居住、活动场所的标识系统、辅助器具,合理安排色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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