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

06.01.2015  16:48

  近日,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黑龙江省教育厅迅速做出反应,对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进行部署。
  一是把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决定》的具体方案及措施,既能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又能以全会精神指导教育改革发展。省委高校工委宣传部负责全省高等学校的学习部署,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负责全省基础教育系统的学习安排。
  二是高度重视和及时推进地方性相关教育法规的“立、改、废、释”,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计划,开展《黑龙江省本科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条例》的起草和《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的修订工作,做好撤销《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条例》、废止《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的相关工作。
  三是全面梳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确定的各项行政权力,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健全和公开行政管理流程,完善行政审批许可等信息的公开机制,探索改进教育管理和监管的方式与手段,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力。
  四是完善依法决策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制发《黑龙江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提高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保障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的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五是加大《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实施力度,修改完善省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治校示范校评价指标体系,改革对学校的评价体系,深化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六是推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深入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暂行规程》,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促进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的法治化。
  七是加强基层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立教育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2015年上半年全省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有条件的可试行公职律师聘任制度。在2015年底前高等学校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健全高校决策监督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推进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八是加强和改善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委托黑龙江省教育法制学会开展中小学法治教育内容与形式的研究,加快中小学法治教育内容的系统化和教材的科学化建设。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将基地建设范围由高中扩展到中小学和大学,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建立集实践性、参与性、趣味性于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
  九是建立和完善法律救济机制,有效化解教育矛盾纠纷。建立教育系统法律援助机构,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调解机制;开展高校仲裁员队伍建设与培训,明确高校民商事合同订立附加仲裁条款的要求;探索建立青少年学生权益保护中心,构建学生权益保障的新体制、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