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

02.03.2015  10:01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整合以往分散承担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

  《意见》明确,将市(地)、县(市)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意见》要求,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不动产登记局,有条件的地区可单独设置;行政编制较少、内设机构较多的地区可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设置形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意见》要求,整合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将分散的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不动产登记经办职责整合,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机构名称统一称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原则上市地级为副处级(哈尔滨市为副局级),县级为副科级。机构设立原则上按“撤一建一”办理并按程序报批。领导职数两至三职。事业编制由各地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精神,本着从严从紧原则科学合理核定。所需编制按照“编随事走”原则从相关经办机构划转,不足的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区一级机构设置和市区两级职责划分等事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作者: 王建 谭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