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消法”拟规定 餐位费餐具费包房低消都不许有

18.12.2015  10:12

  生活报讯 16日上午,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本次的草案修改稿中补充了“经营者不得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设置包房最低消费”等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同时增加了消费者协会作用,增加了引导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仲裁方式快速解决纠纷的条款。

  本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拟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消费者利息,但消费者已享受到预付款优惠的除外。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规定工商部门可以制定预付款合同范本,鼓励经营者使用。

  对于深受消费者诟病的开瓶费、餐位费等,草案修改稿中拟规定,经营者不得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设置包房最低消费。

  为了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本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消费者协会及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相关条款。消协的部分职责:

  1、受行政部门委托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

  2、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意见等进行调查、比较和评议,并可向社会公布结果;

  3、针对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等领域存在的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约谈经营者;

  4、推动建立跨境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等。

  对于消费争议的解决,增加了法院和仲裁支持的条款。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发挥消费纠纷调解职能。同时鼓励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张贴、悬挂标识或者在服务单据、信誉卡等消费凭证上承诺,一旦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双方和解不成的,经营者同意纠纷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解决。同时建议仲裁机构简化工作程序,确立专门解决消费争议的工作机制,鼓励仲裁机构对小额消费争议减免仲裁费用。

  此外,会议还审议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时间的决定(草案)》,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的说明,关于《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以及关于《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等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