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墙内,法律监督不留死角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侧记

25.05.2017  15:13
  细心的观众会发现,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关押蔡成功的看守所里有一支检察队伍,被称作“驻所检察官”。当侯亮平担心蔡成功在看守所的人身安全时,陆亦可说那里有“驻所检察官”。当蔡成功在看守所被殴打时,驻所检察官第一时间向省检察院上报情况。那“驻所检察官”到底是干什么的呢?这要从“刑事执行检察”说起。
  “刑事执行检察”,很多人对这个称谓感到有些陌生。与《人民的名义》中反贪局一样,它也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这个部门通过在看守所、监狱设置派驻检察室,对监管场所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保障刑事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下面几个小事例,你就可以明白它是“干什么”的了。 
   不能让刑事判决 “打白条”——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
  克山县李某因醉酒驾车被法院判处拘役,但他一直“逍遥法外”,一天也没在看守所呆过。在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开展的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中,克山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发现, 这个地区像李某这样逍遥法外的人员多达101人,其中时间最长的达18个月。针对这一严重违法事件,省检察院高度重视,指派刑事执行检察处张佩国处长带领工作组,进行实地督导调查,在查清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要求克山县检察院向克山县法院、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清理纠正工作。克山县检察院积极与克山县法院、公安局沟通,取得支持配合,形成清理纠正合力。很快,93名罪犯被收监执行刑罚。经省检察院督办,公安机关对其余8名逃逸的罪犯进行网上通缉,也很快在山东、黑河等地落网。至2016年9月底,101名“逍遥法外”分子全部抓获,依法送看守所执行拘役刑罚。
  检察机关在督促有关单位清理纠正收监执行的同时,也敏锐地捕捉到这起破坏法律实施的重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经过省检察院初步调查,发现克山县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刑事审判庭审判员3人存在重大渎职犯罪嫌疑,依法指定北安市检察院对上述3人涉嫌犯罪事实深入调查。北安市检察院经过周密调查,在立案查办3人涉嫌重大渎职犯罪线索的基础上,顺藤摸瓜,扩大战果,又相继立案查办涉嫌徇私枉法的派出所所长2人、副所长1人、刑警1人,涉嫌行贿犯罪的社会人员5人。至2017年5月,上述12人中,8人已起诉至法院;其余4人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薄弱环节。没有交付执行就没有刑罚的严格依法执行,司法的公平正义更加无从谈起。一些本应收押(监)执行的罪犯长期流散于社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危胁,对司法公信造成破坏。我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大力监督纠正该交付不交付、违法留所服刑、违法拒绝收押(监)等问题,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切实把好“入口关”。 在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中,我省共清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审判前未被羁押、被判处实刑后未执行刑罚罪犯及“收押难”、“送监难”病残孕罪犯263人。至2016年11月末,已清理纠正202人,清理纠正率77.8%,位居全国第二位。截至今年3月,又清理纠正15人,剩余46人正在进一步清理中。在这项活动中,我省发现并查办交付执行环节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位居全国第一位,克山县检察院清理纠正案例被高检院评为精品案件,在全国推广经验。
   不认罪服法、认真悔改的罪犯不得减刑——刑罚变更执行监督
  佳木斯市某监狱服刑罪犯张某某因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实际没收278万元)。该案涉案金额共2.2亿元,案发后有1.6亿元没有追回,社会影响极大。2016年佳木斯市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在调查中发现,张某某入狱服刑后改造表现一般,且2015年狱内消费近2万元,远超服刑罪犯平均消费水平。在法院审理该犯减刑案件的庭审中,检察人员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建议法庭不予裁定该犯减刑,法庭经合议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对张某某不予减刑。曲某某因故意伤害、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7月,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该犯在服刑期间,曾先后于2008年、2011年、2014年三次减刑,本次减刑与上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向监狱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对该犯的减刑提请。监狱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提请减刑意见。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有利于调动罪犯改恶从善的积极性、是实现刑罚功能和目的的重要手段。实践中,这个环节往往容易出现司法不公问题。省检察院始终把这一工作作为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坚决防止“有权人”、“有钱人”、有关系的人特事特办甚至法外开恩的情况发生。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着力强化对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从源头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的问题,针对检察中发现的不当情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315件,全部得到纠正,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也要保障他的人权——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
  鸡西市谭某因债务纠纷于2004年7月与被害人郭某发生争执,继而用尖刀将被害人郭某杀害,并将尸体肢解成数块儿装进塑料袋中携带至同江、抚远等地抛尸,随后潜逃至俄罗斯。2013年6月谭某被抓获捕案,批捕后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2016年鸡西市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人员在审查中发现谭某罹患脑血栓等重症,生活已不能自理。鸡西市检察院在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况后,从依法维护刑事被执行人权的角度出发,依法启动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谭某罹患重症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建议办案部门变更强制措施,谭某被依法取保候审。无独有偶,大庆市蔡某是一个80后单身母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逮捕,有一个不满10岁孩子无人照顾。大庆市大同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上述情况后,依法启动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蔡某因属从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系未成年人抚养人,建议办案部门变更强制措施,谭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有利于防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必要和不正当羁押,实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羁押可不羁押的不羁押,降低国家的司法成本和资源。我省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2016年经检察机关提出建议,1149名在押人员被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同比增长5.6倍,提出建议被采纳数占比位居全国检察机关第四位,使看守所减轻了羁押压力和风险,使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了感化,也减少了看守所内的交叉感染,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同时,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续配套监督,全省未出现因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造成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件。
   罪犯“判决了”,但“钱”找谁要?——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监督
  2014年11月,富裕县雷某委托王某仁、王某善帮助收购玉米,并承诺每收购一斤玉米给5厘钱好处费。王某仁、王某善先后帮雷某向农民赊购4600吨玉米,价值720余万元。期间雷某给付粮款400余万元外,其余296余万元一直未予结算。经王某仁、王某善多次催要,雷某谎称其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另一收粮人后,一直未收到粮款。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明,雷某高价收购低价卖出,套取现金用于偿还以前所欠债务和购买高档手机、手表等物品。2015年富裕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予以退赔。
  富裕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在工作中发现雷某案被害人众多,且涉案数目较大,但判决书对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数额不明确,容易造成无法执行。于是,检察机关向该县法院通报了情况,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富裕县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对原判决做出补充裁定,明确对被告人雷某违法所得296万余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并依法组织对该案扣押的四部手机、两块手表、一辆轿车进行处置后退赔被害人。
  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确定的所有涉财产刑执行案件开展专项检察监督,在全省范围实现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全覆盖,掌握了财产刑案件和执行基本情况。经核查,全省财产刑涉案人员6.03万人,涉案金额21.44亿元,已执行4.77万人次,执行金额19.87亿元,其中检察机关监督执行1.64万人次、 3.41亿元。在专项检察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各级法院财产刑执行不当情形8984件,提出书面监督意见561件,纠正546件,纠正率97.3%。
   保外就医≠提前出狱——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
  2013年9月,泰来监狱服刑罪犯王某丁为获得保外就医,通过齐齐哈尔市无业人员杜某,先后对泰来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姜某,泰来县医院医生王某、院长金某、宋某等6人进行贿赂。姜某、王某等人收受贿赂后,通过伪造病情、编造王某丁患有高血压三期、冠心病、肾功能不全、多发性脑梗死、轻度脂肪肝等病症的方式,使其通过保外就医审批程序。案发后,省检察院指定黑河市爱辉区检察院调查该案,姜某等6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后“花钱买刑”、“提钱出狱”等问题, 2016、2017连续两年,全省部署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病情鉴定及治疗情况进行检察,2016年监督收监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罪犯38人。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深挖职务犯罪线索,有效打击司法腐败,2016年立案查办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贿赂等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61件63人,位居全国第四名。 
   在看守所“蹲”的三十多天就白“蹲”了?——刑罚执行监督
  2015年1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逮捕。2016年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和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双鸭山市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某在2015年3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期间未予依法折抵刑期,导致其从2015年3月19日至4月22日在看守所拘留的35天白“蹲”了,侵犯了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向审判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意见,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对错误计算刑期予以补正。
  可以说,涉及刑罚执行,无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这些监禁刑的执行,还是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执行,或者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甚至死刑(死缓)执行都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监督职责。除了上述职能外,纠防超期羁押、久押不决、冤假错案,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也都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职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负责管理检察机关派驻到看守所和监狱的检察室,受理在押人员及家属的控告、举报、申诉等法律监督事务。仅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就依法起诉罪犯又犯罪49人,有效打击了“牢头狱霸”等严重危害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了监管秩序稳定。
  刑事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也是刑罚功能实现的主战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保证刑罚依法执行和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和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2016年工作的基础上,重点部署了暂予监外(保外就医)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和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活动,如果您有涉及刑事执行的违法线索或者疑问,可以联系当地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