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检察院:做好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后半篇文章……

01.11.2021  10:36



  聚焦申请人实质诉求,化解行政争议纠纷。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继明在依兰县检察院,就单某诉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做实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法律监督的下半篇文章。至此,一起争议十年的行政赔偿纠纷案得以化解。
  鱼池被拆除,池鱼补偿引争议     2010年5月,监督申请人单某与某县某村吴某签订四个鱼池承包合同。   2012年2月,某县政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县2011年度第三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单某承包的鱼池在此次征地范围内。   2012年7月,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吴某被征土地上的构筑物、附着物进行现场勘查,吴某与单某在勘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拆迁双方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及拆迁补偿协议。2013年3月,县政府将鱼池拆除。   2014年5月,单某以县政府在此次征地中未对其鱼池中养殖的鱼进行评估作价、在未作出合理补偿的情形下强行拆除鱼池违法,要求县政府对其养殖的鱼予以补偿为由,到黑龙江省信访办公室上访。   2015年11月,单某就本案的同一事实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单某的鱼池养鱼情况无法评估,且该鱼池已经灭失,对其损失无法计算,因此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单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属行政诉讼调整的范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7年2月,单某因与县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院一审认为:单某在2012年县政府征地之时即已知悉拆迁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中没有关于鱼的补偿内容,其在2013年3月知道涉案鱼池被县政府拆除,在2017年2月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法应驳回其起诉。其主张的鱼的损失问题,可依法通过补偿途径寻求权利救济。裁定驳回单某的起诉。   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认为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上诉。单某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履行监督职责,全面审查明思路
    单某在经历几次败诉后,不但没有解开心结,反而增加了新的怨气。2019年,一直寻求赔偿之路的单某走进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12309接访大厅,抱着一线希望,递交了申请监督书。   令他没有想到是,此案受到了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高继明的关注。   “案件受理后,我们在进行认真审查的基础上,认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并无不当,单某的主张有合理的部分,但其要求赔偿260万元没有依据。我们在对其释法说理时,依法送达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打消其不合理、不合法,漫天要价的想法。”据承办检察官介绍, “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做出后,单某的心结仍未打开,合法利益没有得到维护,该案不能就此结案。”   办案组在认真审查案件全部材料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研判,认为监督申请人在经过近十年的信访无果、民事诉讼被驳回起诉、行政诉讼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不但案结事未了,反而形成了诉讼程序空转,单某主张的诉求中合法利益始终没有得到维护。    “此案法院的裁定没错,但应该看到,在征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始终以‘当事人闹就赔,不闹就不赔’为由,对单某承包鱼池里养殖的鱼不予评估和赔偿的做法存在过错,致使单某上访、诉讼近十年。” 高继明检察长高度重视此案的办理工作,亲自阅卷、多次组织办案组研究案情,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同时,决定“以调查促和解”,积极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通过调查核实,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积极与行政机关协商,争取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   三级院联动,一体化合力促化解
    在确定了化解争议工作思路后,省检察院成立了办案组,高继明检察长亲自担任主办检察官,开展了一系列化解准备工作。   ——三级院联动查“病灶”。2019年11月29日,按照高继明检察长指示,由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牵头,组成由省检察院、哈尔滨市检察院、依兰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共同组成的调查组,深入到行政机关,找到相关领导核实当时征收及赔偿情况;对当时评估公司就相关财产的评估明细、赔偿明细逐项核查;对监督申请人单某、相关证人吴某等人就涉案鱼池承包、投放鱼苗、养殖情况等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过调查,证明了行政机关在征迁过程中赔偿标准不一,赔偿工作有遗漏,对单某承包的四个鱼池只对塘上物进行赔偿,对其在鱼池中养殖的鱼没有进行评估和赔偿。   ——情理法相融解心结。2020年,由于疫情原因,案件调查几度中断,承办检察官只能通过电话与单某沟通,先后通话30余次,耐心地通过释法说理让单某真正理解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心有怨气可以理解,但诉求不能‘狮子大开口’,更不能得理不饶人啊!打官司不应该是生活的全部,我们都应该向前看,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照顾好身体,努力工作,创造美好的生活……”同时,检察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消解其因多年上访、诉讼产生的怨气,劝慰其打开心结,放弃不切实际的高额赔偿要求,实事求是地争取合理的补偿。   一次次地劝说、一次次地说服,单某心结逐渐被打开,态度逐渐变平和,欣然接受了检察机关送达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明确表态同意和解。   ——检察建议促进整改。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承办检察官与县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电话沟通20余次。同时,省检察院指令县检察院给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当事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认真自查,表示接受检察建议,积极整改纠错,并提出通过协商解决补偿问题的思路。   公开听证,十年争议定纷止争
    为化繁为简、定纷止争,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疫情稳控后,高继明检察长决定采取公开听证方式解决本案争议,引导当事人从诉讼对抗转向对话调解。
  10月12日,在高继明检察长主持下,围绕双方争议焦点、争议事实、争议相关证据进行提问,并就化解争议进行调解。   “我对今天的调解非常满意,同意和解!”   “我们接到检察建议后,局党组高度重视,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了认真的自查,积极整改,同意和解并补偿单某25万元。”   经过公开听证调解,争议双方达成了和解意向。   在听证会后,高继明检察长主持了争议双方和解协议签字仪式。单某在息诉息访承诺书上签字,并当场宣布就池鱼补偿问题不再上访上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将补偿款交与单某手中。       “检察机关在办理单某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作为做实行政检察的落脚点,解决了持续多年的行政争议,纾解了行政相对人同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达成争议解决的共识,从而实质性化解了这起行政争议。”在签字仪式上,县政府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县政府及行政机关将继续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建立健全长效的资源共享、工作交流、协调和解等规范化工作机制,形成诉讼与非诉讼、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相互衔接和优势互补,合力推进依法行政和化解纠纷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生产技术部副主任、劳模创新工作室主任韩振东,省人大代表、依兰县三道岗前进村妇联主席色亚芬,人民监督员双鸭山火车站工会主席温景相、佳木斯市人才工作中心副主任杨秀玲和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主任谢英琰应邀担任此次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列席了签字仪式。
 







    “这次公开听证为争议各方平等交流对话、辩法析理提供了一个平台,检察机关当面锣对面鼓,公开透明地对关键事实进行审查判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公正‘看得见’‘听得到’,提升了行政争议化解的成功率。” 全国人大代表韩振东建议, 检察机关对于多年申诉无解的典型和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的争议案件要持续关注和化解,尽可能多地开展公开听证,真正让听证成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抓手和“助推器”。   “检察机关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为政府解决了一桩难事,消除了一股社会戾气,赢得了一份民心认同,厚植了一寸党的政治根基,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很有现实意义。” 省人大代表色亚芬建议, 检察机关要继续坚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牛鼻子”,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打造矛盾纠纷“终点站”,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    “整个听证会过程公开透明,以公开听证促化解,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化解双方分歧,既为当事人争取了应得的赔偿,又为政府解决了近十年的信访难题,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当 人民监督员温景相、杨秀玲 了解到,检察机关为了化解这起案件与行政机关进行 20余次的沟通 、与单某进行 30余次对话 这些情况时,当场为检察官春风化雨似的工作态度点赞,为检察官持之以恒的工作热情点赞。   “当事人在多方寻求救济无果情况下,正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宪法赋予法律监督职能,才解决了现实中的诉讼救济程序空转、无效诉讼问题, 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了最大公约数。” 人民监督员谢英琰 深有感触地说,通过行政争议化解程序来抚平社会矛盾冲突,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聚力争议化解 龙江行政检察一直在路上
    对单某申请监督案件的实质性化解,只是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的一个缩影。   紧紧抓住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这个“牛鼻子”,持续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到实处,努力做到从源头上化解矛盾,逐步形成了常态化办案模式。   ——上级院带头办案,积极发挥示范作用。省检察院盯住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化解这个最难啃的“硬骨头”,强化责任担当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比如,办理的单某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通过行使调查核实权,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单某取得了补偿款25万元。办理的苏某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承办检察官从苏某提起行政诉讼源头着手,积极与当地党委政法委、公安机关沟通,并与苏某所在单位协调解决其工作问题,成功化解11件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的杨某申请房屋补偿纠纷检察监督案件,在释法说理、耐心化解杨某心结的同时督促政府依法履职,使杨某及时得到房屋征收补偿款80余万元,成功化解争议。   ——持续跟踪督导,积极推动常态化化解。深入落实高检院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座谈会精神,强化各级院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主动意识,建立并实行重点案件线索报备制度,坚持重点案件由省院把关,必要时由省院挂牌督办,持续跟踪、重点跟进,有序有力推进工作落实。1至9月,全省共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88件。   ——建立工作机制,发挥规范和案例指引作用。制发《全省行政检察部门联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工作办法》,为上下级院一体化联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形成工作合力提供机制保障。5月份以来,省检察院与市(分)院联合化解裁判结果监督案件6件。积极做好案例挖掘、评选工作,筛选梳理涉及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违建拆除等领域的3件典型案例下发全省指导工作,同时编发了全省第三批典型案例,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主动推荐、报送典型案例,3件案件被高检院评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优秀案件。其中,张某诉鹤岗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调解监督一案入选2020年度全国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发挥业绩考评作用,以指标促进工作。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纳入“以上看下”目标考评和检察官业绩考评,并根据8月2日高检院长春会议精神,及时调整“以上看下”良好档次考核目标,进一步压实责任,增强动力,提升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