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8.04.2021  16:49
  近年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责,立足案件办理,全方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今天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公布4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杜某某发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的七色光文化学校享有著作权的王后雄品牌教育视频课件只能在app中付费观看,便利用在网络上下载的漏洞软件将王后雄课件下载复制至其电脑中。后杜某某为获利通过微信以每个课件人民币5-10元不等的价格向王后雄课件经销商出售。经鉴定:杜某某在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销售共计810个视频,非法获利人民币21,120元。   【诉讼过程】
    2020年11月3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请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机关针对案件获利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对杜某某贩卖课件数量进行鉴定。同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香坊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4日,香坊区检察院向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提起公诉,香坊区法院12月14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杜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民办教育机构因受疫情影响,网络课程大幅增加,著作权被侵犯后果严重,妨害民营企业正常经营,要坚决予以打击。网络环境下,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存在专业性、复杂性的难点。香坊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严格把握立案标准,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对获利数额、单个复制品的认定标准及贩卖复制品数量进行甄别和鉴定,在被害单位没有申请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的情况下,综合全案证据,准确把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方法,认定杜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并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及时有效地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犯罪。
  案例二: 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鸡西市鸡冠区某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支持起诉一案
  【基本案情】
    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公司)是第3010353号“雷士”商标及第3010373号图形商标的所有权人,发现鸡西市鸡冠区某某商行(以下简称鸡西某某商行)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及装饰装潢上使用“雷士”商标,并突出显示“雷士”商标标识。该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服务与雷士公司存在特定对应关系,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侵犯了雷士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雷士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鸡西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支持其向鸡西市中级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鸡西某某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
    2021年1月27日,雷士公司向鸡西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支持其向鸡西市中级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鸡西市检察院利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抽调市、区两级院业务骨干组成专班对该案进行审查,并为该案办理开辟了“绿色通道”,启动快审快办机制,将办案时间缩短至一周,于2021年2月4日向鸡西市中级法院制发支持起诉书,并积极与鸡西市中级法院沟通协调,向鸡西某某商行进行释法说理,鸡西某某商行也意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2021年3月22日,在检、法两家的见证和积极促成下,雷士公司和鸡西某某商行通过鸡西市中级法院远程诉调系统达成和解。鸡西某某商行于30天内自行拆除侵权装饰装潢,并给付雷士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同日,鸡西某某商行履行和解协议,雷士公司向鸡西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鸡西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对知识产权保护多角度尝试,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发挥了综合效能。该案为我省首例涉及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支持起诉案件,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护航民营经济发展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果。且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通过介入诉前调解,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一方面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为当事双方减少诉讼成本,提升了检察监督质效,也为支持起诉的办理提供新的模式。
  案例三: 某甲、高某乙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高某甲在黑龙江省依兰县租用了民生家园小区门市,购买相关原料及设备后生产酵素菌液。为了宣传推广的需要,高某甲、高某乙在哈尔滨市一复印社印制“禾之源”宣传单,在没有获得“迅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河南郑州迅升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宣传单上印制与“迅升”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高某甲按照每吨32万元的价格,将8吨酵素液通过某公司分销给农户。在向农户推广酵素液肥料时,高某甲、高某乙使用了自制的 “禾之源”宣传单进行宣传。   【诉讼过程】
    2019年8月29日,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地区公安局以高某甲、高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东方红检察院审查起诉。东方红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高某甲、高某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键证据仍然不足,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高某甲、高某乙侵犯了郑州迅升化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2019年11月19日,东方红检察院以高某甲、高某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东方红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3日,东方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高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一审宣判后,高某甲、高某乙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农产品领域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东方红检察院将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与保护知识产权相结合,严格依法审查案件证据,及时排除与案件无关联性的鉴定意见,准确认定高某甲、高某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依法追究侵犯农产品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不拔高、不凑数的办案原则,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贯彻和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积极履职担当,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四: 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0日,卢某某在其经营的哈尔滨市松北区某某烟酒店内,以人民币2.1万元的价格销售潘某某 “53度飞天茅台酒”两箱。2019年3月18日,卢某某再次以人民币3.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郝某某 “53度飞天茅台酒”三箱。经鉴定,卢某某销售的上述五箱“飞天茅台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诉讼过程】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哈尔滨市松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松北区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向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10日,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卢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茅台”、“五粮液”白酒,作为国产名牌,享誉海内外,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好地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了职能作用,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延伸办案职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松北区检察院发现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监督管理漏洞问题,于2020年 11月23日依法向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检察建议,该单位已回函采纳。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手段,立足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了社会综合治理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