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

17.11.2016  11:0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确保我省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强化监督、奖惩有力的原则。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应当实行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具体工作,政府办公、机构编制、监察、审计、信访、发展环境整治、企业创业投诉、统计等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根据《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确定,每年对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机构,下同)以及派出机关。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由该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纳入本地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目标考核等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分值比重不低于考核总分值的10%。

  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与其他考核的有效衔接机制,避免对相同内容重复考核。

  第七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制定方案。考核机关的法制机构拟定年度考核方案,提出当年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对象、内容、标准、方式、安排和要求,报考核机关批准后印发。

  (二)日常考核。考核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对被考核单位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档案,加强对被考核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采集和统计被考核单位相关信息,汇总后作为年度考核的相关依据。

  (三)自查自评。被考核单位应当根据年度考核方案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于次年1月15日前向考核机关报送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

  (四)组织核查。考核机关应当对报送的年度自查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五)外部评议。考核机关可以采取委托有关社会机构评估、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听取有关机关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议。

  (六)提出意见。考核机关的法制机构根据日常考核、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外部评议等情况,对被考核单位拟定考核意见。

  (七)确定结果。考核机关的法制机构将考核意见报考核机关审定。

  第八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作汇报,审阅工作报告;

  (二)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

  (三)对被考核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进行抽查;

  (四)收集、统计、核查相关数据、信息;

  (五)查阅、调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逐项扣分。具体评分标准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规定。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被考核单位降低考核等次,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1个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违法或者不当行政问题较多导致发展环境较差,企业、群众等服务对象满意度低于60%的;

  (三)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违法违纪被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整改通知书》,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对考核工作进行干预,影响考核结果客观公正的。

  第十一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

  考核机关应当将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报本级党委,并抄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其他考核主管部门。

  对市、县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未完成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的,考核机关应当向被考核单位发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被考核单位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通报表扬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告整改结果,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当年目标考核、政绩考核等其他考核中不得评为最佳档次或者获得其他奖励。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问责,必要时由考核机关提出调整其领导班子的建议。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被发现存在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

  (二)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考核情形的;

  (三)不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整改通知书》或者未按照要求报告整改结果的;

  (四)未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及其法制机构、参与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的;

  (二)未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

  (三)未向有关机关报告、抄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