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名录》发布

30.12.2016  14:35

    《黑龙江省湿地名录》经省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2月28日正式对外公布。

      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提出湿地实行名录制管理。《名录》明确了湿地的名称、面积、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等事项。《名录》包括全省已建立的138处湿地自然保护区,72处湿地公园和9处湿地保护小区,也涵盖了市(县)没有建立保护形式的一般湿地,涉及湿地斑块共有20448个。名录内单个湿地斑块大于20000公顷的共有13个,主要是兴凯湖的大湖、大沾河湿地、南瓮河湿地、尼尔基水库、扎龙湿地等。

    《名录》显示,全省湿地面积556万公顷,有沼泽、河流、湖泊和人工4大湿地类型,其中沼泽湿地面积427万公顷,全国最大,河流湿地75万公顷,湖泊湿地35万公顷,人工湿地19万公顷。在区域分布上,湿地主要分布在三江、松嫩两大平原和大小兴安岭。其中,三江平原湿地面积91万公顷,松嫩平原湿地面积198万公顷。

      一直以来,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湿地工作在全国处于引领地位,早在2003年,黑龙江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个进行湿地立法的省份。黑龙江省还成立了省级湿地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在湿地集中分布的市(地)建立了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形成了湿地保护基本管理体系;实施了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形成了湿地保护项目的示范体系;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国际重要湿地生态补水的长效机制,为全国湿地的生态补水提供了示范。还建立了省级财政湿地保护补助制度。经过多年抢救性建设,全省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138处,湿地公园72处,湿地保护小区9处,总面积达450万公顷。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的湿地保护网络。将45.42%的天然湿地纳入保护区、湿地公园进行保护。为适应新形势下湿地保护的需要,黑龙江省2015年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