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召开 《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宣贯工作视频会议

11.09.2015  15:34

会议现场

        9月7日,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召开《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联通、移动、电信、铁通、铁塔公司,以及主要施工企业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基础电信企业地市、县分公司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各地通信管理办公室全体人员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省通信管理局梁作君副局长主持会议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省通信管理局建设处负责同志与法规处工作人员对《条例》的出台过程和详细内容进行了介绍,并传达了省政府支持宽带网络升级改造工作和住建厅要求物业行业全力支持小区电信设施设备建设的通知。

省通信管理局梁作君副局长部署下一步工作

        梁作君副局长在总结时提出七点要求:一是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组织省、市、县各级公司全员学习《条例》,制定学习方案。各地市、县通信管理办公室要发挥作用,向当地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以及相关审批部门宣传《条例》,促进当地组织协调机构和制度的建立。二是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做好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同时大力宣传电磁辐射知识。三是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制定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设施的租费标准,省通信管理局将汇总上报省政府审批。四是要求电信设施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不投不建,非验不进,共建共享,同进同退”十六字方针,违反将依据《条例》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做到规范、文明施工,施工后将损坏的建筑物、小区绿地、道路等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根据损失程度依法给予补偿。五是电信设施建设单位要保证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结果的可靠性,确保不出现一例超标现象,出现争议后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基站进行检测。六是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制定电信设施检修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措施。七是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过程中遇到阻挠破坏的,应逐级进行申诉,申诉时应明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和协调过程。
        黑龙江省通信业发展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难等问题尤为突出,为解决这些难题,自2014年5月起,省通信管理局着手组织《条例》的起草工作,同年10月形成《条例》初稿,2015年1月在省政府第39次常委会上被列为2015年正式立法项目,5月8日,省政府4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条例(草案)》,6月18日和8月19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条例》的一审和二审工作, 8月2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龚勉/文 于曦尧/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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