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汛期

14.06.2014  01:34

安全储粮工作的通知

黑粮储〔2013〕62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省直属粮库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谷粮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新良粮油集团公司、省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我省高温多雨,汛期将至。为切实做好库存粮食安全度汛度夏工作,确保全省库存粮食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抢前抓早,切实落实安全储粮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深入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据有关历史资料,认真分析本地防汛形势,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提前做出相关部署,制定防汛抗灾预案,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度汛度夏。一是全面排查隐患。对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安全保管和防汛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是曾经发生过洪涝灾害和地处沿江、沿河、地势低洼易受水患威胁的库点及露天储粮货位,发现安全隐患的要提前进行安全转移或做好转移准备。二是检查储粮设施。重点检查仓顶防漏、仓底返潮、墙面防渗、门窗防雨等情况,检查露天货位是否做到上不漏雨、下不浸水,防止因渗漏返潮塌底等引发储粮安全事故。三是做好物资准备。要提前把防汛抗灾所需物资准备到位,一旦发生汛情或储粮安全事故,便于立即组织抢救和处理,避免因抢救不及时造成损失。四是预防雷击事故。指导督促企业按气象部门有关规定安装或检修避雷设施,防止发生雷击事故等。

二、严抓细管,严格执行安全储粮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指导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企业制定的安全储粮制度及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按规定检查粮情(含储粮害虫检查),分析粮情,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二是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粮油保管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填写《检温记录》、《储粮害虫检查记录表》等有关记录备查。三是严格遵守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与使用各项规定。要强化库存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前把水患区的库存药剂转移到安全地方,避免因水淹遗漏,引发安全事故。

三、强化领导,确保信息畅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督促指导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立健全汛期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领导分工,完善汛期应急预案,并提前组织演练;对有重点防汛隐患的企业,要落实局领导包保责任制,切实落实值班值宿制度,每天要有一名领导带班,确保上下信息畅通,发生重大安全储粮事故和灾情要逐级上报省局。

省局值班电话:0451—53609754。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