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14.06.2014  01:36

《黑龙江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粮储〔2013〕69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黑龙江金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直属粮库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新良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现将《黑龙江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13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百日行动”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3〕9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粮食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粮食行业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强化安全管理教育和执法力度,进一步落实责任,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粮食行业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粮食行业逐步建立起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分工明确、安全第一的文化氛围,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提升粮食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时间

全省粮食行业安全检查“百日行动”时间:6月15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7月1日)。主要任务是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第二阶段:隐患排查整治阶段(7月1日—9月20日)。粮食仓储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彻底排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结果逐项登记,建立完整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查出隐患限期治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8月底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成对本辖区仓储备案企业的普查工作,及时帮助、督促企业治理隐患。首先,对企业自查记录进行核对,再行检查。第二,普查情况和存在问题必须记录,现场提出处理意见,由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双方签字。要跟踪和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记录在案,作为今后再发生问题追责的依据。9月20日前,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成所属县(市、区)及本级企业的抽查工作。在“百日行动”期间,省局随时对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总结和交流各地在组织实施中的好做法和先进典型,保证活动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9月21日—9月30日)。各地对“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和取得的成果,逐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百日行动”结束后,各地未能及时治理的安全隐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仓储企业要采取一切措施,必须坚决把隐患治理彻底,做到隐患未查清不放手,重大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本地活动不结束,保证活动开展效果。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此次检查范围是: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类粮食仓储备案企业。

重点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有关要求情况;“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落实,监管工作是否做到全覆盖。

2. 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人身安全是否作为最重要的工作职责,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同时,检查粮食仓储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3. 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事故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安全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抽,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二)消防安全等重点环节“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

1. 粮食仓储企业是否建立健了消防安全工作机制,责任是否落实到具体人员;从业人员是否全部进行了消防知识培训;消防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并开展了消防演练;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配齐,并保持完好状态;与消防部门联系和争取指导是否到位;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救援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2. 露天囤垛是否分区设置,并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是否了解使用PVC双面涂塑苫布等阻燃效果情况,是否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并按及时进行检测;对大风、雨等恶劣天气是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有效避免因大风吹坏席穴囤上苫盖和发生雷击、电火等事故。

3. 对电源火源管理方面,是否建立了用电、用火相关制度,并能严格执行;是否存在电气设备及线路老化、破损或搭设不合理的情况,作业电器是否存在易发火花、静电隐患,配电箱的配置与管理是否规范,并能定期检查;库区周边火源及易燃物是否存在威胁,是否采取措施予以监控防范。

4. 对筒仓及其进出仓系统和粮食加工车间的粉尘处理和防爆措施是否落实。

5. 对药剂库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防盗门双人双锁管理和药剂领退用登记制度是否落实,监控、通风、防火、防爆、防泄漏和防盗条件是否满足;报废药剂尚未处置情况是否存在;药剂使用设施、设备及其附件是否安全可靠,防护面具配备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熏蒸作业是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制度是否落实。

6. 粮油检化验室是否建立健全实际室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实验室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对于化学试剂、供电线路、试验用气瓶、水路、消防设施、“三废”排放等重点环节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三)安全度夏度汛措施落实情况。

1. 粮食收购现储粮环节是否存在超设计容量、超设计高度装粮,以及“危仓老库”未经维修加固和安全鉴定就装粮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鉴定,私自进行仓房改造,特别是违规加设仓内隔墙等情况;是否存在机械设备带病运行、人员未经岗前培训无证上岗、登高或进出仓粮面作业不系安全带(绳)和无安全带(绳)系留装等情况;是否对重要部位设置了安全专员监护;危险位置是否加装安全防护栏并保证有效,高空过道是否稳固安全。

2. 发热粮、高水分粮、严重虫粮是否存在未及时处理情况;不同品种、不同年份、不同等级粮食是否存在混存现象;保管员和主管领导对储粮安全的例行检查和记录是否符合规定;企业上级和主管部门是否开展对粮油安全度夏工作的检查。

3. 防汛物资及各项措施是否准备到位;水患区的粮食是否提前转移到安全地带;与气象、水文等部门是否建立密切的联系制度,保证及时了解和防范重大危险源和潜在洪涝隐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预案是否健全和完善,有效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是否建立。

4. 企业领导带班和巡查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对外包作业和出租仓房等薄弱环节是否加强了管理;设置专人监督检查;出租仓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其他仓房储粮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当地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安全检查执行力度,坚决遏制粮食行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好转。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检查“百日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配齐精干力量,细化工作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扎实开展大检查、大整改工作。各地检查方案于7月1日前报省局备案。

(二)全面实行属地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属地范围所有粮油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从事粮油业务的企业和涉粮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执法,敢于较真碰硬,对不认真整改以及长期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坚持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及时会同安监部门进行处理。

(三)严格检查。在企业自查、县级普查的基础上,省、市可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对一切安全生产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一律实行零容忍”原则,进行彻底治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务必保证检查质量。对检查人员走过场的要追究责任,对典型案例要依法严处并进行通报或公开曝光,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人员,要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联系人:安耀辉,电话:0451—53609874,

传真:0451—536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