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流通

14.06.2014  01:36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督查的通知

黑粮纪〔2013〕130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有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家和省政府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保证项目顺利完工和验收,决定在全省开展项目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粮安工程”启动实施和我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战略机遇,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为目的,以开展专项督查为抓手,着力构建有效管用的项目督查机制,不断提高项目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我省向粮食流通产业强省跨越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项目全程督查,确保项目程序合法,资金安全,质量达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增强,我省对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保障贡献能力显著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发挥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监督监管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督查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要保证督查能够覆盖项目各个方面,又要紧盯项目招标、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问题易发、多发环节,切实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通盘谋划,分类实施。既要从全局考虑和处理问题,又要把握好区域性特点和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检查内容,切实增强督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坚持查纠结合,务求实效。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督促整改、项目制裁、纪律处分、行政问责等多种手段,及时解决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增强督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督查的项目

1. 烘干塔的新建和维修改造。

2. 地坪的新建。

3. 仓储设施的新建和维修改造。

4. 消防车辆的配置。

5. 全省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

五、督查的主要内容

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报批是否符合规定;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单位组建实施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对项目全过程依法规范管理等有关情况。

2. 项目实施。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等有关情况;合同的合法、严密、规范及履行合同等有关情况;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内容与立项批复衔接、设计审批规范等有关情况;施工图按照有关规定及设计批复要求编制、履行项目报建程序等有关情况;项目单位按照批复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等有关情况,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方案、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

3. 资金使用。督查项目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单独设立账户、分建设项目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串项使用问题;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计划,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建设以及套取建设资金问题;建设成本、费用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否杜绝资金损失、浪费问题。

4. 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等有关情况;施工单位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等有关情况;监理单位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等有关情况;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制等有关情况;工程质量设计符合要求、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等有关情况。

5. 项目验收。竣工验收程序规范、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等有关情况;购建项目按程序立项、资金落实、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有关情况;项目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等有关情况。

6. 其他有关情况。

具体项目督查内容及建设要点详见附件1—11。

六、督查的方式方法

实行自查和提级督查相结合,全省覆盖、全程跟踪、全程审计、全程督查。项目单位对项目负有直接责任;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直属企业的项目均负直接领导责任;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县(市)项目负督查责任;省粮食局对全省项目负督查领导责任。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自查到位,监管到位,采取有力措施,尽职尽责,看好管住,确保不出任何问题;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全面督查;省粮食局对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属企业进行全面督查,并对全省项目进行抽查。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建有工程技术、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人员参加的督查组,根据项目单位数量和各单位项目数量等实际情况,采取一组全查或多组互查等多种有效方式进行;省粮食局也将组建相应督查组开展工作。

按照已竣工、在建、待开工和冬季停工等情况,在年底前要完成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在建项目因冬季停工的阶段性自查和提级督查工作,待开工项目要签订《责任书》,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要求;明年春、夏季,完成在建、新开工项目、已竣工项目验收的自查和提级督查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在建项目因冬季停工的阶段性自查和提级督查工作,以此类推,直至全部项目结束。

督查应采取下列方式:

1. 进驻项目单位,听取项目单位及相关单位专题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2. 实地查看、走访项目实施具体情况。

3. 查阅、摘录、复制、审计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4. 与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听取、核实有关情况。

5. 受理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等。

6. 其他有关方式。

七、督查程序、结果和处理

在自查中发现问题的,直接领导责任主体必须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不留隐患。提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直接领导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主体确定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对督查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将按程序取消其项目建设计划。对督查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由督查组纪检监察人员行使进行初核,固定证据,上报驻省粮食局纪检组;对经核实确实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按照“一问三责”原则实行问责,追究当事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省粮食局定期向全省通报督查结果,并将督查结果作为优先安排资金、暂缓安排资金和暂停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

八、组织领导

项目督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省粮食局成立黑龙江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组组长谢功臣同志任组长,驻局监察室主任齐宁华、局财务审计处处长张凤云、局仓储物流管理处调研员王国富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驻省粮食局监察室,承担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齐宁华同志兼任,副主任:张凤云(兼)、王国富(兼)、亢忻平(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站长)、赵凤岐(省粮食设计院院长);成员单位:驻省粮食局纪检监察室、财务审计处、省粮食局仓储物流管理处、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省粮食设计院等有关单位人员。

市(地)、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靠前指挥,主管领导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要按照分工明确责任,主动负责,切实提升督查工作的实际效果,确保督查工作有序开展,扎实推进,效果显著。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在全省粮食系统形成横向联合、纵向联动、责任到人、一抓到底、层层抓落实的督查机制。

九、精心安排

市(地)、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立即组织落实,在年底前将第一次督查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市(地)、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查领导小组名单,项目基本情况,督查有关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等;2014年起,每季度项目单位要将项目进度抄报所在地项目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市(地)也要逐级上报,并将每次督查结果形成文字材料及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督查实际,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督查工作重点、时间安排和力量投入等,创新督查方式方法,保证督查顺利有效进行。

 

附件:1. 烘干塔维修改造项目检查内容

2. 平房仓维修改造项目检查内容

3. 筒仓维修改造项目检查内容

4. 新建烘干机项目检查内容

5. 新建地坪项目检查内容

6. 新建钢罩棚项目检查内容

7. 新建平房仓项目检查内容

8. 新建保温钢板平房仓项目检查内容

9. 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配置消防车辆项目检查内容

10. 全省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检查内容

11. 全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检查内容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