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级气象标准化主要工作职责分工

16.03.2017  01:02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气象局关于推进强化标准执行工作的通知》(黑气发〔2015〕62号)和《黑龙江省强化气象标准实施工作方案》(黑气发〔2015〕58号)两个文件精神,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国家级气象标准化主要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中气函〔2015〕347号)要求,现对我省气象标准化主要工作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各单位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归口管理部门(法规处)

1.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气象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气象地方标准项目征集、制修订计划下达、审查、报批、出版、复审、实施信息反馈的组织工作以及气象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项目征集标准体系的补充完善工作;

3.负责指导使用气象标准化信息平台;

4.负责与国家局法规司、省质监局、国家标委会和地方标准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组织推进气象标准制修订工作;

5.对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省标准化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二、主管职能处(减灾处、预报处、观测处以及办公室、计财处、人事处等有分管标准领域的职能处)

1.负责组织分管工作领域标准的宣贯、实施和适用性评估;

2.对市(地)气象局及直属单位承担的标准进行对口业务指导和管理;

3.将标准纳入行政管理和业务考核工作体系,定期开展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4.承担气象标准化相关培训和实施。

各职能处分管的标准化工作领域一览表见附件。

三、直属单位(气象台、气候中心、数据中心、公共服务中心、科研所和人影等业务服务单位)

1.负责研究、完善本工作领域的标准体系,并提出标准项目需求和制修订计划建议;

2.组织申报本工作领域的气象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项目并按计划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3.组织气象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和实施信息反馈,适用性评估工作;

4.建立并动态更新本单位的“执行标准清单”;

5.省气象科研所承担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