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12.10.2017  02:32

   原标题: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脱贫攻坚情况

  10日上午,副省长吕维峰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作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脱贫攻坚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黑龙江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推进落实脱贫攻坚工作,全省上下形成了高度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2014年至2016年,黑龙江省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由111万人减少至44.5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由6.15%下降至2.47%。20个国贫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45%。建成1136个贫困村卫生室、946个贫困村文化室和文化广场,改造农村泥草(危)房46.4万户,贫困村中心屯通硬化路实现全覆盖,全省脱贫攻坚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按照党中央要求,为深入推进全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全省脱贫攻坚工作“回头看”实施方案》和《全省脱贫攻坚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实施方案》,各市县严格按照要求,根据贫困户建档立卡识别标准和程序开展贫困识别和退出核查工作,把符合贫困标准的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不符合脱贫标准的予以回退,确保应进则进。省市县三级分别成立定点驻村扶贫工作办公室,加强驻村工作,落实帮扶责任。

  报告中说,黑龙江省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乡镇推进的工作机制,省市县成立了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围绕解决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加快贫困地区发展、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等方面,出台了健康扶贫、教育扶贫、交通扶贫、水利扶贫、产业扶贫、金融扶贫、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整合、社会保障等66项重要政策文件,落实精准施策,推进分类指导,指导各地制定脱贫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与各市县签订年度减贫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同时,制定了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脱贫攻坚督察巡查方法,出台了《关于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办法》,健全监督体系,确保脱贫攻坚工作在阳光下推进、规范化运行。在强化资金监管、提升使用效益方面,完善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问责“四项机制”,从源头上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记者 闫紫谦 谭湘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