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政策解读

16.04.2020  14:11

  一、出台背景

  2006年,我省颁布实施的《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10条规定:“松嫩平原草原的禁牧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草原休牧、禁牧的区域,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松嫩平原草原禁牧计划》,在松嫩平原地区启动实施草原禁牧制度,该区域草原植被得到了很好的恢复和保护。2015年,由于禁牧区域调整等原因,省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废止了《黑龙江省松嫩平原草原禁牧计划》。此后,由于缺少省级层面规范要求,在禁牧范围、时间、禁止放牧畜禽种类、责任主体等方面不够规范和明晰,影响了草原禁牧制度实施效果。同时,据2018年草原监测报告显示,我省西部松嫩平原草原退化、沙化、碱化仍很严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十分艰巨,实施好草原禁牧制度尤为迫切。

  二、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包括五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阐述草原禁牧的指导思想。草原禁牧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畜牧业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部分提出禁牧工作目标。到2025年使我省草原植被盖度和牧草产量实现双增长,推动畜牧业集约发展和乡村人居环境的改善。

  第三部分明确禁牧区域和时间。将我省15个牧业半牧业县和齐齐哈尔、大庆市本级境内的所有草原纳入禁牧范围,禁牧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其它县(市、区)依照《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和当地草原植被“三化”状况,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禁牧、休牧计划并发布实施。同时,明确禁牧草原可以采取刈割方式利用。

  第四部分规定禁止放牧畜禽种类。

  第五部分主要明确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草原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帮助农牧民储备饲草料,为牲畜舍饲圈养提供技术支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快草原生态修复。同时,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切实将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lj.gov.cn/gkml/detail.html?t=2&d=386798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