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质监局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纪律保障

07.08.2016  23:08

  黑龙江省质监局结合《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优化发展环境23条措施》和《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整治和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了《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问责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据了解,《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问责力度,增加了“因落实优化发展环境问题有关规定不力,受到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通报;被行政相对人或企业投诉,经查实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工作作风不实、效率不高,贯彻省局的决策部署存在‘中梗阻’,或者在服务企业中以各种借口推诿扯皮,不积极为企业着想,存在企业发展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造成贻误工作或损害质监形象”等三种从重问责情形。

  《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规行为适用条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违反行政审批规定,无正当理由延长审批环节时限、违反“五坚持五不准”规定、违反“两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在简政放权工作中未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AB角制度等行为适用的《问责规定》条款予以补充,同时,对上述违规行为中违反《处分条例》的情形予以提醒。(谈友强 记者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