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招照顾录取对象开始申报

23.06.2015  11:33

  黑龙江晨报讯 (记者 王瑞) 记者从省招考办获悉,我省从6月21日开始进行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申报和审查工作,6月27日截止。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同时具备几项照顾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报。各类照顾录取政策的条件按以下范围、标准认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三)烈士子女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国家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批准单位及认定标准:荣获二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旅级至军区不等;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军委不等。

  有效证件: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及与证书相符的军功章和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的父或母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大军区级不等。

  有效证件:需出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2005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式《残疾军人证》原件和《评残审批表》复印件。

  有效证件: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书》原件。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有效证件:需出具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队团级(含)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国内的子女称为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

  (七)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翰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八)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使用朝鲜、蒙古民族文字答卷的考生是否是本民族,如考生本人不是朝鲜族或蒙古族,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不予认定。

  (九)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十)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