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首部非遗保护法规下月施行

08.09.2016  08:33

  记者从黑龙江省文化厅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首部法规,对推动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法制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代表性项目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了政府责任,强化了保护意识,建立了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同时,确定建立项目名录制度。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措施,在《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进行明确,并对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对传承人动态管理和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场所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支持传承的相应措施。《条例》还规定鼓励将代表性项目转化、创新和研发,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旅游项目以及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形式,利用营销、品牌等手段,促进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2004年,我省正式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前已建立较为完备的四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体系。我省现有联合国项目两个(“赫哲族伊玛堪说唱”“望奎皮影戏”分别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国家级名录34项、省级名录303项、市级名录505项、县级名录768项。国家级传承人15人(其中4人已去世),省级传承人337人(其中17人已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