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院对“高山案”二审公开宣判

13.02.2015  14:59


        今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关注的李东哲、李东虎、高山、藏利伟、袁瑛、张立滨、蒋月仙等7名被告人票据诈骗、挪用公款、合同诈骗、敲诈勒索、行贿、单位行贿、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李东哲等5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7名被告人作出的刑事判决。

        2014年9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东虎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限徒刑二十五年,并处财产刑。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高山、蒋月仙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藏利伟、袁瑛、张立滨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