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佳木斯市汤原县哈肇路“6.24”较大道路交通生产责任事故结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6〕44号)

29.12.2016  19:32
佳木斯、绥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佳木斯市汤原县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81.1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宪魁、省长陆昊和副省长胡亚枫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深刻吸取教训,查清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交警总队、交通运输厅以及佳木斯市、绥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佳木斯市汤原县哈肇路“6.24”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省市联合调查组。调查组聘请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经过全面深入调查,形成了《佳木斯市汤原县哈肇路“6.24”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已经省安监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事故结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同意《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防范措施。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请按人员管理权限,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政纪处分决定;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请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四、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行政许可处罚,请有关部门依法落实。
      五、请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六、请将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于2017年3月30日前,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附件:佳木斯市汤原县哈肇路“6.24”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 黑安监发2016年44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