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校车应配备卫星定位装置

19.09.2016  16:05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校车驾驶人培训、教育制度,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校车驾驶人事故及违法信息情况通报,禁止被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和不再适宜驾驶校车的驾驶人驾驶校车,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解除其聘用……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近日出台。

  据悉,根据《意见》,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人范围包括:配备校车的学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在《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前,按照其有关规定批准成立的接送学生车企业,所使用车辆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并专门从事接送学生的,可以作为校车运营单位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并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属于校车运营单位的证明材料。此外,新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注册地在市区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40台以上(含)、客位800个以上(含);注册地在县(市)的校车运营单位确认条件由各县(市)政府确定;拥有符合校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

  《意见》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校车车辆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伪造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备校车的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意见》指出,按照《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规定,哈市校车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过渡期间,允许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虽未达到国家专用校车标准但达到国家校车安全标准的其他7座以上(含)载客汽车,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取得校车标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过渡期车辆更换计划,将接送学生车辆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标准的制式校车。(记者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