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工作的通知

05.09.2017  17:10

黑人社函〔2017〕293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干部)处: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75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和资助金额

(一)资助类别分为创业类和启动类

1.创业类。重点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资助符合我省发展战略、创办的企业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

2.启动类。主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资助从事相关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市场开发、应用决策研究等工作,能够促进我省项目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学术进步、社会发展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资助金额和人数。创业类拟资助5人,每人资助10万元;启动类拟资助30人,每人资助5万元。如申报人员数量不足,将视情况对两类资助数量进行调剂。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程序。在国(境)外留学一年以上,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不含中外联合办学)的人员;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工作或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近五年内承担过省级留学择优资助项目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创业类资助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实际经营人,具有较强产品研发能力及成果转化潜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

2、创业项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战略,市场预期前景良好;

3、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申报启动类资助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工作不超过5年;

2、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

3、高等院校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其他各单位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项目申请和执行时间在申请者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有效期内。

三、申报指标

各市(地)、中省直单位申报创业类不限名额;申报启动类名额如下:省教育厅限报18人,其他中省直单位限报2人;哈尔滨市限报6人,其他各市(地)限报3人。

四、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由留学回国人员本人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创业类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所辖地区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启动类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报送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省直部门。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公示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厅将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二)申报材料

1.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省直部门推荐公函一式两份。主要内容为推荐工作程序、申报人员基本信息、评委推荐意见、公示公告情况,上年度获得省级留学择优资助使用情况汇报以及本年度留学回国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注明单位拨款账号信息、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申请表》一式7份,单独胶装成册。申报人员登录“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业务管理平台”系统( http://60.219.211.88 :8888),点击“留学回国人员资助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个人申报可直接注册后填报;各市(地)人社局、各主管部门需向省人社厅专技处咨询用户名及登录密码,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

3.国(境)外留学回国证明、各类获奖证书、承担项目合同书、结题鉴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报创业类提供)。

申报材料复印件依以下顺序胶装成册:(1)推荐公函;(2)申请表;(3)留学回国证明;(4)获奖证书;(5)承担项目合同;(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上第(1)-(5)项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6)项提供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4.准备4分钟多媒体汇报材料(PPT电子版),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工作和学习简历、承担(完成)项目、获奖情况(创业类介绍企业发展情况)、申请资金用途以及预期效果。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五、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各市(地)人社局、主管部门及申报人所在单位网上注册时间:2017年9月11日-9月22日

网上申报时间:2017年9月25日-29日

现场复核时间:2017年10月16日-20日

现场复核地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416房间

联 系 人:李  宏    张亚民

联系电话:0451-87130140

邮      箱:[email protected]

技术咨询电话:刘晓华      0451-58976520

 

附件: 附件1.申报个人注册说明.doc

          附件2.申报单位注册说明.doc

          附件3.启动类项目申请表.doc

        附件4.创业类项目申请表.doc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2日

公 示
按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