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06.11.2017  11:15

  原标题:明年起黑龙江省​实行陪护假 65岁以上老人可免费坐公交、进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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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13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老年人进入收费景点和乘车的免费年龄缩减至65周岁,独生子女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老人就医将享绿色通道。

  进入收费景点优惠方面:(包括省内各级各类景点:无论政府投资修建或私人修建景区)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收费旅游景区免收门票,60周岁以上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乘车优惠方面: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60周岁以上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在出行高峰时段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条例》规定,公共文化场所和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场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或者场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固定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条例》规定,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失独老人,可以优先入住公立养老机构。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

  为使老年人免受家庭暴力,《条例》规定,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由于老人走失数量逐年上升,《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失踪老人寻找机制,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应当为寻找失踪老人提供帮助。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防走失手环等防走失物品。

  《条例》规定,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子女不能违背老年人的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自有住房负有维修义务。

  《条例》规定,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关心、问候老人。对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老年人提出看望要求的,社区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家庭成员前往看望。

  《条例》还从老年人就医便利的角度出发,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以及开设专用窗口或者绿色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残疾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优先服务。

  《条例》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来源: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