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临储玉米质价政策测算标准出台

19.12.2014  13:48

   

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储粮黑〔2014〕353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农发行,省农垦总局及各管理局粮食局,中储粮、中粮、中纺各直属企业,各委托收储库点: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2014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4〕254号)、《关于做好2014年东北3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生霉粒超标玉米收购工作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粮电〔2014〕10号)、中储粮总公司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2014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储粮〔2014〕 859号)及《关于做好2014年东北3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生霉粒超标玉米收购工作等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储粮〔2014〕9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购时间和质价标准  

  (一)收购时间。黑龙江省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生霉粒2%以内收购时间自2014年12月1日起)。

  (二)收购价格。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1.11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收购价。

  (三)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4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照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对非标准品玉米要严格规范执行扣量、扣价标准。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进行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库。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形成潮粮价格后,再扣价0.15%作为烘晒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生霉粒含量应控制在不超过5%,超过5%的,不得作为国家临储玉米收购。对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5%的玉米将原扣量方式调整为累进扣价,即:玉米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3%的,扣价1%;超过3%不超过4%的,扣价3%;超过4%不超过5%的,扣价6%。对生霉粒超过2%不超过5%的玉米要单独收购、单独存放、单独统计、单独核定入库成本。收购期结束后,其入库成本单独核定,最终各承储企业按核定成本与农发行开户行进行贷款结算。

   二、执行主体及收储库点安排  

  (一)政策执行主体。(1)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北方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承担黑龙江省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储任务,通过其直属库和委托收储库点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2)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作为中储粮总公司的补充力量,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独立向农发行贷款。对两家企业的收购、管理和监管问题,由中储粮总公司另行通知。

  (二)收储库点资格条件。收储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在农发行开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和烘干设备,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5)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6)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7)已经完成2013年以前临储玉米搭建露天囤垛防火改造任务,无重大消防隐患。(8)必须安装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必须配备必要的检质验水设备,取消感官验水。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中储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可以直接作为收储库点。其他收储库点由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以下简称省粮食局)、农发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按有关文件要求共同研究确定。分公司将共同确定的收储库点上报中储粮总公司,并于收购启动前将收储库点名单(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租赁收储点的确定。按照《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临储玉米租仓收储库点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14〕 303号)要求认定租赁收储库点。租赁收储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前公布。

  (五)露天储粮设施的搭建。各直属企业要与当地粮食局和农发行主动协商,充分利用符合条件的社会仓储设施储存能力。收储库点仓储能力不足时,要优先考虑县内集并。因仓容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要按照2014年度秋粮收购联席会议要求,一律使用钢结构千吨囤,钢结构千吨囤要按照商物粮乙级或乙级以上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要点搭建,从今年秋粮收购起,政策性粮食收储将取消席茓苫搭建露天储粮。搭建的露天储粮设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直属企业会同当地粮食局、农发行提出分库点露天储粮计划申请,报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共同认定后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要严格规范,不得减少搭建材料的用量,不得使用易燃、劣质的资材,要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加强日常安全和粮情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租赁库点不得露天储粮。对国家补助和省级配套建设储粮罩棚及自筹资金建设的储粮罩棚在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启动时,与有效仓容一并启动装粮。

   三、收购资金和账务处理  

  (一)收购贷款。直属企业及其委托的收储库点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所需资金(含收购费用和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由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由其子公司或直属企业向当地农发行独立承贷。承贷企业要遵循“一次审批、分批发放”的原则,结合玉米收购进度,分批预拨,保证收购库点收购需要,预付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委托企业3天收购所需的资金量。要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的粮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收购贷款挪作他用。要严密监控各环节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切实防范资金风险。要进一步加大非现金结算力度,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临时性资金闲置,要及时归还贷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和资金安全风险。要严格落实贷款企业责任,对验收质量不合格和企业违规而退出政策性库存统计的,直属企业、地方粮食局和农发行要共同负责追回全部粮款,并扣回相应的补贴资金。

  (二)利息和费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利息费用补贴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收购费用为2.5分/斤,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补助费用标准为3.5分/斤,由收储库点全额包干使用,计入库存成本。已享受2013年中央投资建设补助的40亿斤储粮罩棚项目不纳入本次搭建补助范围。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斤4.3分执行。直属企业自收到费用补贴后,要及时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不得截留挪用。财政补贴资金一律支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的账户上。

  (三)会计处理。收储库点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与农民结算时,将应支付的收购价款借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科目,将规定标准烘干费扣价部分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将支付的粮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扣量形成的粮食应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收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收购费用、烘干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等费用,在“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借方科目中归集。收购费用包括粮食检验费、整晒费、入库费等各项费用。烘干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包括原材料及人工成本等各项费用。收购粮食验收合格后,按核定的价格、收购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标准确认库存成本,借记“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存储粮油”科目,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差额部分按粮食验收批次合理分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借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或贷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

  (四)统计处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收购数量,由分公司负责统计后报总公司。直属企业负责将其监管范围内(除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下属企业本库及其实际收储库点以外)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的国家临储玉米各类统计报表,按照统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收储报表样式见附件,其他报表按统计制度规定填报。统计处理上,按照实际入库情况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相关统计报表中作“收购”统计,并相应增加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库存规模和实际库存。对其中露天存储的临储玉米数量应单独统计。所有收购统计原始凭证,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因验收不合格需对已上报的统计数据作调整的,属直属企业本库及其委托、租赁库点收购的,需将调整原因及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直属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分公司,经分公司报总公司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不合格的粮食自收购之日起退出临时存储粮库存。

  收购期间,直属企业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收购情况每5天报送分公司购销计划处,分公司抄送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一天上午11点之前。直属企业本库、租赁库点及其委托库点收购的临储玉米,在上报分公司的同时,要按照属地原则抄报当地粮食局和当地农发行。中粮、中纺集团下属收储库点要将统计数据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当地粮食局和当地农发行,同时抄报分公司指定的直属企业,直属企业抄报到分公司购销计划处。中粮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中纺粮油黑龙江有限公司要将收购进度按时报送省粮食局。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收购环节。各收储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做到粮食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标准样品上台,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既不可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严禁先收后转赚取差价。在进行玉米收购检验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质,不得随意凭感官进行检验。收购的玉米必须分等分仓储存,不同等级的玉米不得混存。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放宽收购质量标准。要严防进口玉米进入收储环节,发现疑似进口玉米时要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追查来源,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收储库点虚报库存、以陈充新、收购进口玉米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玉米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企业临时收储资格,收回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并将其以前年份收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安排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组织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如发生损失,由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要切实把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履约保证金等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确保实现县内委托收储库点履约保证金联保,争取实现地(市)联保,强化有效制衡和合同约束力。受委托的企业应提供与收储量相适应的有效的财产抵押、履约保证金,禁止关联企业间的互保。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的标准向中储粮直属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直接从收购费用中抵交,待贷款本金结清后返还保证金本息。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管理公司(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可免交。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将收取的保证金专户存入农发行。直属企业不得为任何委托收储企业提供担保。收购启动前,直属企业要会同当地粮食局、农发行做好委托收储企业的空仓验收工作,防止“转圈粮”或先收后转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各收储库点要留存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含相关电子数据)备查。

  (二)验收环节。由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共同制定验收办法,另行下发文件。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质量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建立质量档案。要严格验收程序,把握验收节奏,可以采取满一仓验一仓、分期分批验收等方式进行,不要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坚持谁验收、谁扦样,不得委托被检库点扦样、送样。如发现验收质量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或验收等级与账面收购等级不相符等情况,必须责成收储库及时整改,并暂停发放贷款。对于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出临储玉米库存。验收费用由收储库点承担,从收购费用中列支。

  收储库点临储玉米验收合格后,直属企业要及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保管合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作为监管单位共同盖章,明确各方权责利关系。要落实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市县企业联保、履约保证金制度。

  (三)监管环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玉米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加强对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监管,坚决杜绝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玉米流入口粮或饲料市场,确保食品和饲料安全。今年临储玉米收储监管工作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124号)执行。要全面落实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到货位的要求,全力抓好仓储监管和风险防控,不断完善管理机构,加大监管力度,直属库和委托收储库点要安装、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粮情测控系统以实现远程监控强化监督。要切实发挥地市和县级粮食局及农发行的共同监管作用,多管齐下,确保政策性粮全部置于有效监管之下。

  (四)做好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各级粮食局、农业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农户科学储粮知识宣传,指导农民有效解决“地趴粮”,在玉米脱粒时搞好选棒和整理,降低生霉粒含量。同时,要会同各级地方政府加大对售粮农民的政策宣传,做好扣价标准解释。

  (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收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理念上零事故、技术上零缺陷、管理上零漏洞,切实抓好直属企业本库区和租赁库区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委托收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收购和调运现场作业秩序,严格执行作业纪律,杜绝违章特别是习惯性违章行为。要重点做好对作业和储粮区域消防、用电设备安全状况的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坚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国家临时收储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直属企业开展好玉米临时收储工作,组织引导当地农民有序售粮,尽量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同时督促和指导本地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在地原则,依照《粮食流通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玉米收购活动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来源:黑龙江省粮食局)

  

  附件: 1、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进度五日报表

  2、2014年国家临时储存粮收支存月报表

  3、2014年国家临时储存粮分库点收购月(年)报表

  4、2014年国家临时储存粮实际储存库点库存表

  5、2014年国家临时储存粮收支存月报表(其中:露天存储)

  6、2014年国家临时储存粮分库点收购月(年)报表(其中:露天存储)

  7、2014年国家临时储存粮实际储存库点库存表(其中:露天存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