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 严处快处交通违法行为

08.01.2018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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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交通秩序良好,道路通畅,市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依法严查快处各类交通违法案件,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特别是对“危险驾驶犯罪和交通肇事犯罪中饮酒、醉酒、吸毒、逃逸的刑事案件”进行重点打击,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严处,坚决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同时,设立交通违法曝光台,对交通违法行为和当事人进行公开曝光,尤其是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启动问责机制,先期进行组织和纪律处理。

  市委设立交通治理征求意见邮箱,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改善我市交通秩序,提升道路安全感献言献策,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曝光台

  案例一:2017年12月25日,道外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2016年9月25日5时许,赵某饮酒且吸食毒品后驾驶黄海牌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哈市道里区菜库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菜库街3号门前路段时,未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许某、郭某撞倒致伤,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血液乙醇含量为73.99mg ∕ 100ml,尿液中冰毒类物质呈阳性。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虽具有自首情节,但其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案例二:2017年11月6日,松北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2017年5月26日6时30分许,王某无证驾驶北京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哈市松北区202国道与朱玉村交口处时,与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钱江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宋某某、乘车人于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王某弃车逃逸。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专家点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在饮酒后,易激动、心态不稳,且易疲劳、出现视觉障碍等问题,对车辆的控制、路况的判断和反应能力都大幅降低,加大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吸食毒品后,会出现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等问题,驾车时表现为疯狂、不受控制,发生交通事故已成为必然;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无证、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生命和财产损失,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件中两名违法犯罪人员的行为,给自身、他人及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一时的放纵,造成了多人死亡、自己身陷囹圄的人间悲剧,代价是巨大的,教训是惨痛的。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