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法院发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款

13.09.2018  17:27

    近日,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大庆法院为6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执行案件发放专项救助款,为这些申请执行人带去温暖和希望。

    案件一

    “感谢党,感谢法院,感谢执行法官。”申请人秦某眼含热泪从大庆市龙凤区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13.1235万元的专项救助款。秦某及儿子闫某均为二级残疾人,闫某还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母子二人相依为命,生活艰难。2015年1月,秦某被辛某驾驶小型轿车撞伤,司法鉴定为一个七级伤残、四个十级伤残,这对本就生活困难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而辛某系大庆市外来打工人员,无任何经济赔偿能力。龙凤区法院执行法官为秦某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专项救助申请,经省法院批准,向其发放了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款,让这个生活拮据的家庭重燃希望。

    案件二

    毛金香、高大伟申请执行苑贵臣、付作山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林甸县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服刑期满后下落不明。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毛金香的丈夫高连斌在交通事故中身亡,毛金香年老体弱多病,需要长期照顾和治疗,家中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林甸县法院执行局认为毛金香的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经省法院批准,给予毛金香救助金10万元。2018年9月5日林甸县法院通过转帐方式将10万元专项救助款发放到毛金香名下的银行帐户中。

    案件三

    8月31日一大早,救助申请人武汝林就来到了杜尔伯特县法院执行局,等待领取他的专项救助款。2014年,武汝林因他人交通肇事而身受重伤,经司法鉴定为身体七级伤残、精神三级伤残。武汝林和妻子均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举步维艰,执行法官帮助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救助申请,经省法院批准,为武汝林发放专项救助款10.0674万元。拿到救助款,夫妻二人紧紧握住法官的手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法院和法官,感谢道路交通案件执行专项救助,是你们的努力让我的生活又重新看到了希望。

    案件四

    2014年1月22日,被执行人祝良玉驾驶长安牌轿车追尾杨富成驾驶的解放牌带挂货车,长安牌轿车乘车人孙冬冬受伤严重。经公安机关鉴定,祝良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63mg/100ml,负事故主要责任,杨富成负次要责任,孙冬冬所受损伤属重伤一级。肇州县法院执行局从工商登记、车辆、银行、房产等多方面进行查找,确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孙冬冬所需医药费很高,自身无力承担,为鼓励其重新面对生活,肇州县法院执行局为其申请专项救助款,经省法院批准,给予孙冬冬道路交通专项救助款13.5万元。

    案件五

    2013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孙栋无证驾驶两轮摩托,将骑自行车的张春宝撞伤,经鉴定,孙栋血样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10.91mg/100ml,张春宝为重伤。肇州县法院判处孙栋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赔偿张春宝各项费用合计179888.56元。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多方查找,确定孙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春宝因伤花费近40万元,欠下大量外债,现仍无法翻身和自理,家中75岁老父亲患有脑梗,孩子正在高中就读,全家仅靠妻子打工勉强维持生活。为帮助张春宝一家早日回归生活正轨,肇州县法院执行局将其纳入此次救助范围,经省法院批准,给予道路交通专项救助款15万元整。

    案件六

    2017年1月6日14时20分许,张君驾驶出租车与被告李国庆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出租车燃烧,驾驶人张君及乘车人李晓峰当场死亡。张君与妻子离婚多年,两个儿子均为在校学生且未成年,由奶奶朱玉环抚养。经肇州县法院判决,除保险公司及出租车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外,被告李国庆还应赔偿18.08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朱玉环带着两个孙子生活困难,肇州县法院执行局为其申请道路交通专项救助款10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