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03.07.2019  20:13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和原则是什么?

  答: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之后,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配套文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深改组将承接落实工作纳入省委深改重点工作。2017年初,按照国家《若干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全面启动我省《实施意见》的研制工作。同时为了进一步做好《实施意见》的配套落实,同步启动了《黑龙江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登记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实施意见》文稿的起草原则是“落实中央精神、着力细化实化、符合本省实际、解决突出问题”,着眼于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以提高民办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总目标,坚持深化改革与维护稳定相统筹、鼓励扶持与分类施策相协调、优化服务与加强监管相统一。

  2.《实施意见》的主体框架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意见》主体框架包括七个方面,分别是:总体要求、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制度、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强化监督管理,共32条,全文近1.4万字,核心精神与国家《意见》总体一致。

  3.《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方面,提出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是在创新体制机制方面,提出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健全学校终止及举办者退出机制。在完善扶持制度方面,提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学生同等资助政策,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实行自主收费政策,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师生权益。

  三是在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方面,提出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加强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是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提出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

  五是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提出强化部门协调机制,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平稳过渡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切实加强宣传引导。

  4.《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创新举措?

  答:《实施意见》在加强民办学校的党的建设、完善扶持政策,以及保障师生权益等方面有所突破,提出了创新举措。

  一是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中,提出为省委教育工作部门核定一定数量的厅、处级机动领导职数,专项用于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书记。

  二是在完善扶持制度中,第一提出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收费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第二提出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不断扩大分类招生的比例和规模,探索试行注册入学制度。第三提出民办学校继续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的扶持政策。

  三是在学校保障师生权益中,提出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项、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教师年金、购买商业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方式,改善教职工退休待遇,稳定教师队伍。

  四是在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中,提出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的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是在建立平稳过渡机制中,提出本省统一设定五年过渡期(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过渡期内进行分类登记,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材料,并依照相关程序完成学校法人变更及登记工作。

  5.《实施意见》中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提出哪些具体举措。

  答:一是提出了要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优化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二是提出了民办学校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三是提出了要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委书记主要从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高校在职或退休的党员干部中选派,也可从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熟悉教育工作的党员干部中选派。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为省委教育工作部门核定一定数量的厅、处级机动领导职数,专项用于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书记。

  四是提出了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6.《实施意见》在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中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提出了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二是提出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共服务需求和国家政策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7.《实施意见》在健全学校终止及举办者退出机制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意见》针对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提出了三种退出机制:

  一是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终止时,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二是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三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和学校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8.《实施意见》中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答:一是提出了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

  二是提出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前教育应按月或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是提出了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收取赞助费或强行集资。

  四是提出了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民办学校收费。

  9. 《实施意见》中对于落实分类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提出了依法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是提出了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法人登记。

  10.《实施意见》在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方面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实施意见》提出了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一是提出了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项、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教师年金、购买商业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方式,改善教职工退休待遇,稳定教师队伍。

  二是提出了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以及民办学校相互之间的教师流动,其工龄或教龄应连续计算。

  三是提出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四是提出了民办学校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以及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公务员招考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五是提出了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六是提出了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lj.gov.cn/gkml/detail.html?t=2&d=380312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