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03.07.2019  20:13

  一、《黑龙江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之后,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配套文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深改组将承接落实工作纳入省委深改重点工作。2017年初,按照国家《若干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全面启动了《黑龙江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的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作为操作层面的文件,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具体细化了我省《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确保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大部署有序推进和落实。

  《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总体原则和主体框架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明确了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文稿分为七章二十三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审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办法、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和附则。其主体框架、主要精神和核心任务与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体例一致。

  三、《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二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两种,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登记。

  三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前置进行学校名称核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是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五是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分类登记办法。

  六是设定了过渡期:按照稳妥处理的原则,平稳有序推进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登记?

  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二种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其中明确,实施高等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中等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初等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民办助学机构的非营利性学校由市(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五、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登记?

  答: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前置进行学校名称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报送批准。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企业营业法人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六、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分类登记?

  答: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七、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过渡期如何设定?

  答:按照稳妥处理的原则,平稳有序推进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我省拟设定五年过渡期,民办学校应在2022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材料,并完成学校法人性质变更工作。

   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lj.gov.cn/gkml/detail.html?t=2&d=380312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