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医疗救助新政 保障困难群众"病有所依"
30.06.2017 17:38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主办
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保障对象、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四方面的有效衔接,在“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三方面做了调整。
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医保低50%
通知中对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患者降低50%,为确保困难群众进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向重点救助对象(城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倾斜,将对困难群众的倾斜照顾措施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与承办机构签订合,确保部署实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执行脱贫攻坚期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提高救助比例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不低于3万
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城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同时,明确规定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这也是黑龙江省首次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由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重度残疾人扩大到“因病致贫”贫困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因病致贫”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全覆盖,补齐了医疗救助范围短板。(作者:杨洋 杨金光)
(责任编辑: 所双雨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主办
30.06.2017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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