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停热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16.09.2014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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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切实保证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居住用户的用热质量和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停止用热房屋对相邻居住用户供热质量的影响,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市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停热实施细则”将实施。

    停热受理时间须提前公布

  《细则》(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哈市规划区内具备分户供热控制条件、未实施计量收费供热的居民用户办理申请停止用热行为。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标明申请日期和时点,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供热单位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停止用热申请。

  供热单位应在本供热期开始前向用户公布受理停止用热申请时间,集中受理、统一答复,在接到用户停止用热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符合办理停止用热条件的,应与申请停止用热居民签订停止用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与责任;不符合办理停止用热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

    邻居受影响用热须恢复

  用户办理停止用热导致供热期内相邻居住用户室温不达标,居住用户投诉的,供热单位应将居民投诉记录、供用热双方现场测温签字记录等留存作为佐证材料,报送所在区供热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已办理停止用热用户恢复用热。自供热单位通知恢复供热之日起热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供热单位通知恢复供热之日以前停热期间按日折算停热期,按停止用热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用户不得拒绝。

    相邻两户不得同时停热

  《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二)分户供热用户控制阀门在用户室内等不具备停止用热控制条件的;(三)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用户在供热期期间入户的,本供热期计算在办理申请停止用热条件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四)冷山、底层、顶层用户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五)居住用户相邻房屋两户(含两户)以上申请办理停止用热的;(六)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范围内上一供热期已造成相邻居住用户供热质量不达标,居民用户相邻房屋入住情况未发生变化的。

  《细则》(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供热单位不得设置本细则规定以外的申请办理停止用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