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停热使邻居室温不达标需恢复用热

16.09.2014  09:44

  为切实保证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居住用户的用热质量和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停止用热房屋对相邻居住用户供热质量的影响,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市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热企公示制度、办理要件以及不得停热的情况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供热期前热企须公示受理时间

  《细则》指出,本细则适用哈尔滨市规划区内具备分户供热控制条件,未实施计量收费供热的居民用户办理申请停止用热行为。实行分户供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应在本供热期开始前20日向供热单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供热单位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停止用热申请。

  供热单位应在本供热期开始前向用户公布受理停止用热申请时间,在接到用户停止用热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符合办理停止用热条件的,应与申请停止用热居民签订停止用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与责任;不符合办理停止用热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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