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围绕职能精准发力 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

27.08.2019  18:52
  8月27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邀请9名民营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检察院,开展以“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零距离感受铁检工作,共谋民企健康发展路径。
  民营企业家们先后参观了哈铁院案件管理大厅、控告申诉大厅和办案工作区,随后,与哈铁院全体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围绕活动主题开展了座谈。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成毅向民营企业家们介绍了此次检察开放日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工作职能、铁检机关的历史沿革和创新发展、哈铁院近年来的工作亮点和服务民营经济的具体举措。   听取哈铁院工作介绍后,民营企业家们对哈铁院近年来取得的工作成绩,特别是在优化营商环境,积极主动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方面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结合自身企业经营实际提出了意见建议。 松北区人大代表、黑龙江亿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巍
    ”希望检察机关多开展这样的开放日活动,并将开放范围扩大到学生群体,增强学生的宪法精神和法律意识。“ 哈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哈尔滨市物流协会会长 孟庆文
    ”哈欧公司做铁路专项业务,与铁检机关接触较多,要继续加强沟通交流,涉及到案件时请铁检给予相关的支持,并可以与物流协会建立法律援助关系,行使检察职能,促进产业发展。“
  南岗区人大代表、龙铁宾馆总经理 杨宇
    ”哈尔滨站附近的营商环境有了较大改善,要加大扫黑除恶的工作力度,防止黑恶势力的死灰复燃。“
  平房区政协委员、哈尔滨市汽车物流分会秘书长 王继东
    ”针对民营企业法律纠纷,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律宣传,不断拓宽法律服务渠道,实现零距离服务。“
  哈尔滨伟业商贸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锡强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为建设工程提供基础原材料,当工程项目完成后,资金的结算对于企业的发展有很大作用。当企业遇到施工方结算缓慢时,希望检察机关帮助协调,尽快完成资金结算。”
  哈尔滨三友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秀丽
    “帮助企业及时知晓普及相关政府政策、法律法规,保持常态化沟通,提供准确有力的帮助。”
  哈尔滨伟业商贸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主管 鲁云艳
    “多开展贴近群众的活动,特别是帮助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了解法律,使群众不觉得法律高高在上,法律可以帮助到每一个人。”
      “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很务实具体、很有见地,我们将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全面落实到今后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中去。”在认真听取民营企业家们的发言后,孙成毅检察长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是执法办案。要进一步担当起防控经济风险、保障经济安全、服务经济发展的司法责任,把打击和保护有机统一于服务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好、保护好民营经济。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增强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实效性。 把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想民营经济之所想、急民营经济之所急,精准对接民营企业司法需求,把高检院涉及民营企业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省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振兴发展的18条意见和8条禁令、服务民营经济10条措施落实落地、做深做细。完善与民营企业的衔接协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研、会商重大案件等形式,为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周到法律服务,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称心发展。
      严格罪与非罪界限,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注意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法定代表人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线,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注意听取工商联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对民营企业造成不当影响。 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基础上,严惩黑恶势力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收“保护费”、强迫民营企业交易、到民营企业寻衅滋事等犯罪;坚持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涉案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不轻易发布可能影响涉案企业声誉的新闻信息,确需对企业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向企业其他负责人和工商联通报,协助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确需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的,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涉及民营的企业案件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坚决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
        加强民事诉讼监督,立足办案延长服务民营企业链条。 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势下,有的当事人制造虚假诉讼逃废债务,侵害他人利益的问题较为突出,要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采取普法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帮助和促进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人士强化依法经营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典型案件剖析,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依法经营、科学管理水平;对案件反映出的政策性、制度性的问题,及时建议工商联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研究改进,合力促进问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