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2.11.2018  21:33

  11月22日,黑龙江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情况。

  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吴小平介绍,11月13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会议决定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56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80元提高到3900元,将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4520元提高到154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164元提高到10800元,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548元提高到842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80元提高到5892元。

  据了解,新的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是黑龙江省连续第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尤其是近年来,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幅度较大,从2012年开始,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2.1%,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8.1%,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2.6%;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1.2%。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197.7万城乡困难群众。提标后,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5位,农村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2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