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低保标准实现十二连增 惠及全省197.7万城乡困难群众

23.11.2018  08:33

  记者从22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决定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此次提标后我省低保标准实现了12年连续增长,惠及全省197.7万城乡困难群众。

  此次提标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56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80元提高到3900元,将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4520元提高到154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164元提高到10800元;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548元提高到842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80元提高到5892元。新的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执行。

  近年来,我省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幅度较大,从2012年开始,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2.1%,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8.1%,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2.6%;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1.2%。此次提标后,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5位,农村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22位。

  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已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到困难群众手中。(作者:董艳雪 李美时)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