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处地点或范围禁放烟花爆竹
2月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2日(农历正月十五),除2月7日(农历除夕)全天外,每天6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日前,市政府发布《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告》,规定春节期间市民可在指定时间、安全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倡导市民绿色环保过春节。
《通告》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10处地点或范围: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棚户区、柴草垛堆放地。
《通告》规定:禁止燃放超大“二踢脚”和单体药量超过30克的双响炮等烟花爆竹。燃放烟花应当到空旷、开阔的广场,沿江堤岸或者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通告》同时强调,春节期间有关部门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时,应暂停燃放烟花爆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16〕2号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建成区内,2016年2月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016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2016年2月7日(农历除夕)全天外,每日六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提倡市民不放或者少放烟花爆竹,绿色环保过春节。春节期间,有关部门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时,应当暂停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或者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
(八)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
(九)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
(十)棚户区、柴草垛堆放地。
三、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超大“二踢脚”、拉炮、纸手榴弹、摔炮、擦炮、超大礼花弹和单体药量超过三十克的双响炮等烟花爆竹。
四、在距离棚户区五十米、柴草垛三十米、高层建筑二十米区域,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化工厂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一百米区域,距离高压线、变电站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二十米区域,以及住宅小区楼院内,可以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向空中发射的礼花弹、“二踢脚”等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应当到空旷、开阔的广场,沿江堤岸或者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根据各地区实际合理划定并公布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方便广大群众到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
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筑、构筑物、树枝、路灯杆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妨碍交通秩序。
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看护燃放烟花爆竹。
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施行,过期自动失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