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前教育条例 幼儿园不得为幼儿群体服药

12.10.2014  11:01

   哈尔滨市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侮辱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刑责

  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加强我市学前教育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市政府拟定了《哈尔滨市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不得组织幼儿进行预防性群体服药,不得将幼儿交给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以外的人,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其他费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虐待、侮辱、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新区开发须配建学前教育设施

  《条例(草案)》要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建设相应规模的学前教育设施。

  配建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划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的性质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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