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前教育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12.10.2014  13:34

    组织幼儿预防性群体服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虐待、侮辱、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将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11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收取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其他费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学前教育设施

  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三年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给予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建设相应规模的学前教育设施。

  学前教育机构终止的,应当提前两个月告知幼儿家长,并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后,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虐待、侮辱、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将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人员,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爱护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严禁实施虐待、侮辱、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若违反规定,由所在学前教育机构或者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提前教授小学文化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应当遵循幼儿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对幼儿进行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启蒙教育,不得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若有考试或测查进行招生或者提前教授小学阶段文化课内容的,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组织幼儿预防性群体服药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允许医疗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进入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健康体检或者单项检查、检测活动,以及推销药品和保健品,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组织幼儿进行预防性群体服药的,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突发事件将启动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护幼儿的安全,组织人员参与抢险、救援,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与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应当当面交接,不得将幼儿交给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以外的人。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参加校方责任保险,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不得收取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其他费用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学前教育机构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其他费用。

  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以通过网站、传真、书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截至日期:2014年10月17日

  网址:http://www.hrblaw.gov.cn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卫立法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编辑: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