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侮辱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将追究刑事责任

12.10.2014  11:01

   虐待、侮辱、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将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人员,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爱护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严禁实施虐待、侮辱、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若违反规定,由所在学前教育机构或者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提前教授小学文化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应当遵循幼儿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对幼儿进行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启蒙教育,不得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若有考试或测查进行招生或者提前教授小学阶段文化课内容的,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组织幼儿预防性群体服药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允许医疗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进入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健康体检或者单项检查、检测活动,以及推销药品和保健品,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组织幼儿进行预防性群体服药的,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突发事件将启动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护幼儿的安全,组织人员参与抢险、救援,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与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应当当面交接,不得将幼儿交给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以外的人。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参加校方责任保险,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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