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对高某某等19人涉黑案件公开宣判

30.06.2019  20:00


    6月27日,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对高某某等19人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社会各界等3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尖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组织、领导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是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尖山区法院认定高某某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高某某认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十八名被告人分别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对被告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