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中院组织辖区法院对5起黑恶势力和“保护伞”案件集中公开宣判

26.06.2019  18:41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绥化中院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突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严惩,坚持打伞破网,坚持打财断血,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案件惩处力度。6月25日上午九时,绥化中院组织肇东市法院、兰西县法院、望奎县法院分别对5起黑恶势力和“保护伞”案件集中公开宣判,37名被告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被判处二十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共计2440余万元。

    被告人范某军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被告人范某军自2005年6月起先后纠集、雇佣范某宝、邢某辉、赵某龙、王某1、方某祥、蒋某为等6名社会闲散人员,在位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昌德镇的安达市庆新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油田作业区盗窃原油。2006年9月1日,范某军等人在盗窃原油、转移赃物过程中,被庆新公司经警姜忠彦等人发现,范某军指使范某宝、姜某威等人持刀具、木棒将姜忠彦等人打伤后逃跑。范某军通过向有关人员行贿后投案,并隐瞒抢劫的犯罪事实,被安达市人民法院以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范某军重罪轻判,在庆新公司油田作业区名声大震。至此,以范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12年末范某军刑满释放后组织、指挥范某洋通过笼络乡邻、吸纳刑满释放人员、纠集同道等途径组织犯罪集团成员,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范某军通过拉拢、腐蚀庆新油田经警杨某仁、齐某峰、李某龙为该组织提供庇护,范某洋与庆新公司经警杨某仁多次共同在庆新公司油田作业区巡逻,抓获盗油车辆,私分赃款,敲诈钱财。张某昌、卢某海明知范某军、范某洋实施有组织的犯罪仍然加入该组织寻求保护,接受范某军的领导和管理,大肆实施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以范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范某洋、卢某海、张某昌、杨某仁、张某辉、王某1、杨某超、宫某、孙某亮、张某民、李某亭、王某2、窦某成、李某义、卢某学等十五人为积极参加者,范某宝、高某山、姜某威、梁某秋、姜某龙、马某、葛某波、张某1、范某路、范某海、张某2、杨某忠等十二人为一般参加者,骨干成员固定、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截止到2018年,该组织共实施抢劫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贩卖毒品犯罪1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3起,破坏生产经营犯罪2起,行贿犯罪2起、窝藏犯罪1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583起,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2546346.68元。期间还实施了砍击经警、霸占房屋、阻止工地施工等多起违法事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肇东市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某军等31人二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范某军个人全部财产,并处其他被告人1581.6万元罚金。

    被告人李某义滥用职权一案

    被告人李某义在2014年9月22日开始任庆安县砂石管理站站长兼河道堤防管理站站长期间滥用职权,在被告人谷某风等人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制止谷某风违法采砂的行为,致使谷某风自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庆安县绿野山庄呼兰河段非法采砂11.30438万立方米。庆安县金沙滩湿地公园实际经营者王某雷欲在庆安县久盛镇久宏村呼兰河河段大耳朵眼后堵的河滩套子内非法取土垫坑。李某义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不及时制止王某雷非法采砂,致王某雷从2018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非法采挖的砂石为4. 7444万立方米。以上两项合计给国家造成损失722.1951 万元。

    肇东市法院一审判处李某义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某富徇私枉法一案

    被告人赵某富任职五常市法院刑庭庭长期间,在办理金某旭、王某旺等五人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接受被告人金某旭父亲金某光贿赂款5000元,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对该案件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未调查清楚,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未经审判委员会的讨论,隐瞒案件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将寻衅滋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使金某旭等被告人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肇东市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侯某伟寻衅滋事一案

    经审理查明,侯某伟的妻子邹某悦系客运班车业户,侯某伟找到韩某超(已判刑)、牟某新(已判刑)让其在兰肇公路康荣乡路段为其“护线”(阻止出租车等车辆在该路段揽客),侯某伟指使韩某超、牟某新拦截车辆后可向司机索要钱款,如不给钱就以报运管站处理相要挟。先后18次强行向司机索要钱款9080元。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兰西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侯某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侯某伟退赔被害人8080元,韩某超、牟某新、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侯某伟华为牌P8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告人仉某利等4人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仉某利伙同被告人雷某颖、王某兵在经营、管理望奎县汇通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过程中,为骗取二手车客户的财物,在明知国家已经免征个人二手车交易税的情况下,对前来要求开具个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客户及中介人员谎称,须缴纳交易税后才能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随意确定数额。当被害人提出收取交易税数额过高时,仉某利遂对被害人进行辱骂,威胁。共计被诈骗金额为4462570元。其中,雷某颖参与诈骗金额107200元,王某兵参与诈骗金额59650,仉某利、雷某颖为主犯、王某兵为胁从犯。同时,仉某利在酒类经销领域,在日常生活中,还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行为。

    望奎县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仉某利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1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吴某才等1440人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雷某颖五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锋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王某兵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五起黑恶势力犯罪和“保护伞”案件,各自具有典型性,此次集中宣判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彰显了绥化市两级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力度和决心,进一步营造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用实际行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文章出处: 人民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