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建居住区绿地不足按面积罚两倍地价款

21.06.2014  17:18

  20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现场。东北网记者 魏义松 摄

   明确绿化发展方向

  《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城市立交桥、道路隔离带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高架道路下用地,适宜绿化的,应当实施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实施通透式绿化。

  对城市绿化中出现的问题,《条例》明确,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广场和有行道树的人行道等,应当使用透水、透气、防滑材料。并提出,城市绿化建设应优先选用本地乡土植物,注重植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保证城市绿化面积

  《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内河水系新建、改建工程两侧城市绿化用地,规划为防护绿地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三十米,以及新建城市道路绿化用地面积比例。

  对未达标项目,《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地点及范围异地建设所缺陷面积的绿地,并承担建设费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违反《条例》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强化保护公共绿地

  《条例》规定,公园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其总用地面积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已建成的公园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绿地,并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建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公园的地下空间禁止商业性开发。

  为规范市民和单位行为,《条例》规定,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晾晒物品、拴绳挂物等,罚50至100元;刻扒树皮、挖掘树根等罚款500元至1000元;在城市绿地内饲养家禽、遛放宠物、种植农作物等,罚100至500元;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焚烧物品、野餐、烧烤等,罚200至1000元;在城市绿地内或者树池倾倒和堆放垃圾、含融雪剂的冰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等物质,罚500至1000元;在城市绿地内或者依托树木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罚1000至5000元;损坏建筑小品、雕塑、围栏、挡墙等绿化设施,罚1000至5000元。

   推行绿化信息公开

  《条例》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城市绿地位置、面积、植物种类、数量、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养护管理情况等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更新,并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作者:魏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