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省内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

12.07.2018  08:42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试行)》。根据《方案》,2018年年底前,省内所有湖泊将全面建立湖长制,构建责任明晰、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方案》要求,2018年9月底前,有湖泊的市、县、乡将全部出台湖长制工作方案;11月底前,在湖泊岸边显要位置竖立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12月底前,分级建立湖泊名录,分级设置省市县乡村湖长,分级编制“一湖一策”方案,分级建立“一湖一档”。到2020年,通过严格落实各级湖长叠加责任,科学实施湖泊网格化管理措施,确保湖泊数量、面积不因人为因素减少、萎缩。实现水域空间有效管控,湖泊岸线得到保护、水环境功能得到恢复、水污染得到防治、生态系统得到修复,使湖泊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方案》强调,全省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省总河长更名为省总河湖长。跨国界的兴凯湖、具有重要作用的五大连池由省级领导担任湖长;跨行政区的湖泊原则上由上一级领导担任湖长;不跨行政区的湖泊由同级党政领导担任湖长。各湖泊所在市、县、乡、村按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按网格化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湖泊所有岸线和水域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按要求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称为湖长;尚未设立河长的湖泊,要尽快建立湖长体系。

  根据《方案》要求,湖长制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湖泊开发利用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作者:李刚 贾红路)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