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晚婚晚育假 婚假15—25天,产假180天,护理假15天

22.04.2016  11:23

  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省公民享婚假15—25天,女方享产假180天,男方享护理假15天。

  本次条例修改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生育调节规定做出修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对再生育规定做出修改,规定共有6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例》在“五小民族”的基础上增加了锡伯族和俄罗斯族再生育的规定,是本次条例修改的一大亮点。三是对婚假、产假、护理假的修改。按照取消晚婚、晚育假规定后不做减法的原则,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女方可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四是对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修改。《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有关奖励和扶助政策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