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24时后哈市进入烟花爆竹禁放期

23.02.2016  08:54

截止22日24时,我市建成区内将进入烟花爆竹禁放期。警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家中尚有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在3日内上交辖区派出所,统一销毁;零售摊床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也应在3日内将余货送到指定仓库,免费保存。个人不得私自存储烟花爆竹,留下安全隐患。

燃放期结束后,我局治安部门将进行全面清查。若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携带的(包括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没收烟花爆竹,并处罚款200元至1000元;如果燃放期结束后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处罚款100元至500元。

(来源: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