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明明是管理疏忽,福利院可以依据免责条例拒绝担责吗?

25.03.2020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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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1

  明明是管理疏忽,福利院可以依据免责条例拒绝担责吗?

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孙学财

 

一、福利院不能免责。免责条款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免责条款限制很严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但我国法律也对免责协议的内容作出有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您提供咨询信息,你与福利院之间签订的是自费寄养老年人协议,对此份协议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不是约定本身,而是您与福利院的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是否对等问题,这就要求,福利院不能在义务上无限放任,老年人出现什么损害后果均能以一纸声明来免责。老人是在福利院把头磕伤的,是因为看护人员的失职失责,使老年人受到侵害的,福利院是不能免责的;但您这方也不能一味享有权利。如,让福利院明显过低的收取费用,不能让老年人受一点委屈、有一点儿的磕碰等。因此,协议免责就真的免责吗?答案是否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免责是不存在的,要看福利院的免责条款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把本应尽到的职能出现了失职失责,即使在免责条款里有,也不能因此免除福利院的责任。当然,如果老年人的损害系第三人侵权、福利院在日常看护和及组织集体活动中存有过错,您可根据福利院的过错程度来主张权利。您提到是因为福利院的管理疏忽而发生了损害后果,那么,此时就应当由作为责任主体的福利院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另请保姆及增加费用。这就涉及您与福利院之间寄养老年人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问题。在您与福利院成立并履行寄养合同后,福利院要求向您提出了提高看护等级、另请保姆照顾的要求,致使原有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改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您同意另行聘请保姆和支付增加的寄养费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原来的签订的合同。如果您同意福利院帮助联系其他养老机构,那么因此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您承担。此外,如果您不同意另请保姆照顾,也不同意增加寄养费用,就涉及合同的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对寄养老人期间,如果福利院老年人所发生的损害后果有责任,您可以继续依法、依福利院存在的过错要求赔偿。

三、如果您发现福利院对落实防控疫情工作不到位,对过往福利院的人员登记、测量体温等不严格,可向辖区疫情管控单位或者部门反映,以便立即整改,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时间:2020-03-12 10:28:00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