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热用户12月底前不缴纳热费将支付违约金

09.12.2014  13:43

  随着年底的到来,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的热费收缴工作也进入“倒计时”状态。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热费,逾期不交或拒不缴纳热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按照欠缴热费的1‰按日收取。

  据了解,哈尔滨市目前的热费计算方式分两种: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缴纳,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缴纳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办公用房、老年福利公寓执行居民热价;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供暖月收取热费。

  据哈尔滨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可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费,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费的,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欠缴热费的1‰按日收取。(记者 张博)

编辑:陈雪焦